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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眠政策”该醒了

2006-03-01 14:50:00 来源:书摘 刘武俊  我有话说

笔者一直颇感困惑和诧异:某些早已不合时宜的政策,居然到如今还管用。诸如探亲假制度、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家庭出身,等等。这些典型的休眠状态的公共政策,归根到底暴露了政府部门在公共政策领域的行政不作为。

值得关注的是,调高传统的800元个税起征标准已经是铁定的事情。个税起征标准能够调高,难道某些还在休眠状态的政策就不能醒一醒吗?笔者真希望更多的休眠型政策能够像个税起征标准一样及时得以修正、休止。

休眠政策之一:探亲假制度

平时就无数次听到周围朋友对探亲假制度的抱怨: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制度实在离谱,本人其实也有同样的感慨。毕竟对这些两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来说,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籍。1981年颁布迄今已24年未变的探亲假制度显然不合时宜,有必要认真检讨和尽快修正。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人员流动空前活跃,越来越多为事业闯荡他乡的人在异乡结婚生子,其中不少是独生子女,婚后双方都想回老家,两家孤守空巢的老人更是期盼家庭岁岁团圆。但是,颁布于1981年的探亲假制度,却规定婚后四年才能休一次探亲假,显然缺乏人性化关怀。

现行探亲制度的依据是国务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24年来该规定一直未做任何修订。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给予探亲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省外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20天。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空巢家庭”越来越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为一个值得关怀的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家庭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空巢老人往往更关注和渴望独生子女精神上的赡养。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探亲假政策也需要彰显应有的人文关怀。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探亲制度时,能充分考虑空巢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对子女的精神赡养需求,让“空巢老人”得到充分的精神上的慰藉。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当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关涉千家万户精神福利的探亲假政策更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吸纳民意,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有关部门24年不予修改探亲假政策的态度,与其说是慎重,不如说是公共政策调整上的行政不作为。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希望取消探亲假婚前婚后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取消探亲假四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亲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探亲假期为20天。另外,在国家对探亲假予以原则性规定外,允许单位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灵活掌握。若有职工愿意牺牲正常的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应允许职工将积攒下来的补休时间加入探亲假。

休眠政策之二:家庭出身问题

颇为滑稽的是,如今在升学、求职、入党、参军填表时往往还有所谓“家庭出身”一栏“家庭出身”这个历史的特定符号,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年代的产物,曾经给整整一代人留下了不堪回首的记忆。21世纪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这曾经给人人们留下痛苦烙印的“家庭出身”,居然还在各种登记表上存在,实在是不可思议。

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同家庭背景的公民都受宪法和法律的同等保护,行使同等的权利和履行同等的义务。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完全颠覆了所谓“家庭出身”存在的法理基础。有关部门照抄照搬若干年前的旧表格,只能说明制作这些表格的有关部门官僚主义和行政不作为太严重了。不合时宜的“家庭出身”早该休矣。

休眠政策之三:差旅费报销标准

物价早已今非昔比,然而差旅费标准却始终如一,数十年雷打不动,标准低得实在有些离谱。这种貌似节约的政策实际上已经不具有可行性,给公务人员的出差带来了诸多不便。事实上,多数公务人员出差采取变通的方法,标准外的差额通常由当地接待部门补齐,这几乎成为不少机关系统不成文的惯例。这种转嫁的惯例实际上增加了基层接待单位的经济负担,因而从总体上讲,那种貌似节约的低标准差旅费政策实际上并没有达到节约经费的目的,反而存在转嫁公务出差成本,增加基层单位负担等明显的缺憾。

既然这种数十年不变的低标准差旅费政策与物价早已成倍上升的现实格格不入,政府财政部门却始终不调高差旅费,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稳定性更强的法律法规乃至宪法都应当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立、改、废,难道灵活性强的政策调整起来真的就这么难吗?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将调高差旅费标准政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有关部门数十年不予调高差旅费标准的态度,与其说是慎重,不如说是公共政策调整上的行政不作为。据媒体最近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提高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笔者为这种实事求是的务实决策感到欣慰。希望这一做法能够引起各地政策乃至财政部对差旅费标准调整的重视。

“休眠”型政策折射了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折射了政府决策部门因循守旧的决策惰性。“休眠”型政策窒息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在大力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有关部门既要为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接受司法审查的拷问,同时也要为自己制定政策的抽象行政行为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从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看待“休眠”型政策问题,某些“休眠”型政策确该休止了!

(摘自《北京观察》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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