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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诉国家电视广告公司

2006-04-01 15:10:00 来源:书摘 河西 编译  我有话说

法律和法庭总是给人一丝不苟、一本正经的印象,不论是西方还是香港的律师,顶着一头假发,满口法律条文,在法庭内踱四方步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

然而,总有一些与正常思维方式相反的死脑筋要钻牛角尖,一名被劫持的出租车司机丢下他的出租车给抢劫犯,自己则脱身跑掉了,结果抢劫犯开着车撞倒了几位路人,这几位路人不告抢劫犯,却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不应该在这种情况下抛下汽车,让一名歹徒驾驶”,真是强词夺理。《幽默法典》一书就是这种死脑筋的起诉人的文字集中营。本刊所选内容讲的是因幽默而被指控诽谤的一个案例。

法官:希珀・哈特・库珀

今天,我们有机会来谈一谈幽默或者开玩笑的代价问题,可以确定的是,这会使某个人以“诽谤罪”而被告上法庭。这个问题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出现,但在纽约上诉法院审理却不多见,至于状告电视媒体的尚属首次。

起因毫无争议,是很简单的。原告莫里斯・弗兰克是西切斯特县的一个居民,在他的赔偿诉状中,他说他是个“会计师、税收顾问和财政计划制定者”。被告理查德・易卜索和洛恩・迈克尔是深夜电视喜剧节目“周六夜晚实况转播”的制片人。“周六夜晚实况转播”每周一集,通过被告国家电视广播公司,纽约乃至整个美国都可以收看到这档节目。

原告起诉的这档节目开始在全国播放是在1984年的4月14日,这一天是1983年的个人所得税上报归档最后期限的前一天。这档节目在晚上有一段名为“周六晚间新闻”,这个名字是对正统的电视新闻节目的滑稽模仿。其中所使用的一个讽刺小品立刻成了“诽谤罪”的对象。

原告所指的这个令人厌恶的讽刺小品是“飞毛腿弗兰克”。在这个小品中,一名表演者的身份是税收顾问,他的名字和原告一模一样,也叫莫里斯・弗兰克。根据原告的申述,他和原告“长得很像”。这位“冒牌的”税收顾问用原告的话来说就是“不合时宜的滑稽可笑”。特别是原告的诉状里所引述的一段败坏名誉的台词,兹抄录如下:

喂,谢谢,看看今天是几号吧,4月14日。明天就是最后期限了。你应该把你的钱全部藏起来。听上去好象时间紧迫。这里有一些表格要填,你大概对它们一点都不熟悉――要“飞毛腿弗兰克”给你买一盆室内植物吗?一盆无花果、锦紫苏或者波士顿蕨都没关系,如果你乐意,就照顾它们吧,让它们成为你终生的伴侣。

得了一个可怕的痤疮吗?……用洁面乳吧,这是一种可以分解油脂的护肤品。你说你的妻子要和你分居?你要把代扣所得税拿回来。如果她离开了你――那么你就无依无靠了。但……这是家庭的进步,把这些表格填了吧。

在填税表的时候你把一张医院检查的费用单据和伤残证给撕碎了吗?――祝贺你得到了一颗家庭幸运星!你的电冰箱里有一只西红柿烂了吗?严寒毁了你的庄稼――那是农场的损失。你种的树都得了荷兰榆树病……病恹恹的――可以扣税。今晚你要出去到浴室里去洗澡?如果你要出去的话,你就得把它们搞定,把这些表格都填完。等一下,还有别的。你有没有召过妓?这是笔有活动余地的支出。一名泌尿科医师(她嫁给了另一名泌尿科医师)可以为此开具一份夫妻共同申报所得税的申报书。

一颗爆米花粘在你的牙齿里了吗?……或者你的姐姐把口水流到她的鞋子上了吗?……你想起来了――我能马上给你解决问题,因为我是“飞毛腿弗兰克”。打电话给我。我们这有几百种园艺植物可供挑选。在“飞毛腿弗兰克”的这里,我保证你物超所值。

1984年4月,原告的律师致信被告易卜索,要求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然而,这似乎只是私下里提出的道歉要求。对方并未理会,而是于1984年8月在全国重播了这档节目,包括这段“飞毛腿弗兰克”。

1984年11月,原告立即开始着手起诉,并于1985年3月向被告提出了赔偿要求。首先,两个起诉缘由是,被告两次播放“飞毛腿弗兰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对其构成侵权,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由于上述的诽谤是由电视播放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它是一种公开诽谤。

在回顾本案时,法庭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第一修正案之规定,处理好每个都希望有个好名声的权益。衡量这种权益的手段显然就是要证明:被告有“实际上的故意”,并且原告也在诽谤中受到了伤害,这需要一系列的标准。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几乎是绝对的:例如,一个人表达意见的方式――无论他的话多么尖刻、令人讨厌、不受欢迎,在诽谤需要不实之词的前提下都是不可控告的。

在表达的方式上,幽默和喜剧也没有权利得到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因为确实,一个人的名誉被这种嘲笑、这种对事实的歪曲有力地、完全地破坏了。“这个原则是很清楚的,不允许一个人以嘲弄的方式谋杀另一个人的名誉。”

但有一点也是很清楚的,不是每一篇幽默文章、每一部喜剧、或者每一次丑角表演都会使它们的作者或表演者担负起诽谤的责任。各地法院已经接到多次诽谤罪的指控,依其申述,这些公然诽谤的言辞都是俏皮话,没有什么严肃的内容或目的,不可能被别人正确的理解。

将诽谤和幽默区别开来的首要原则就是:不管这些言辞是故意要伤害某个人,还是要逗人发笑,它们都不应该造成败坏他人声誉的后果;不能让他人觉得他说的这些话都是真的。

这种笑话令人发火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所说的话。最近在加州有一桩关于电视名人和喜剧明星罗宾・威廉姆斯的案子。一档罗宾・威廉姆斯主演的喜剧节目在一家旧金山的夜总会里录制,录像带和录音带是分开来录制的。这部节目在有线电视网播出后超过了家庭收视率的记录。在一个版本中,威廉姆斯一段关于葡萄酒的台词是这样的:

有白葡萄酒、红葡萄酒,但为什么没有黑葡萄酒?雷奇,你这个不要脸的家伙,把鱼、肉和那些该死的东西拌在一起……谢谢你,笨蛋……这不好吃吗?虽然它有点像敏・乔・格林做的广告――你最好买这个,不然我把你的屁股钉到树上去(宝丽金唱片公司诉高等法院)。

“雷奇牌”葡萄酒的发行商(来自旧金山的雷奇总部)大卫・H.雷奇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诽谤者作出人身赔偿。加州法院裁判的标准和我们相似,即这些话是否是不公正的,是否“对原告的声誉构成伤害”?如果没有的话,那么这个起诉就应该被驳回……

在那桩案子中还有另一个问题,即威廉姆斯是否故意要提及雷奇先生的产品。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法庭依据的是:这些话不过是喜剧的一部分而已,而不是其他的什么,这是无可争议的。威廉姆斯将“雷奇酒”描述为“一种显然是滑稽表演的虚构之物,不可能有什么所指和影射。”法庭指出,观众“知道威廉姆斯是个喜剧演员,不是个品酒专家。”

而在本案中,我们同样可以毫不犹豫地宣称,任何一个有判断力的人都不会对这个所谓的“飞毛腿弗兰克”的税收报道当回事。如果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这里所有的玩笑话比起当年的那桩案子来,它更明显是喜剧的虚构。一瓶酒因为光线的缘故完全可能看上去是黑色的。口感可能也不够地道,喝到这样酒的人自然会生气,将那位为这些酒做广告的人视作无赖也情有可原。另一方面,将收入税和那些收入,甚至用意结合在一起,确实提供了丰富的笑料。

没有哪个人在填写1040美元的联邦税表格时会表现出一种可疑的快乐,而且以最过分的幻想,相信他能够靠他喜爱的波士顿蕨生活。没有人会傻到相信:他的痤疮药能减少他的油脂分泌,或者会导致他离婚――然而这是令人愉快的――它也许确实能推导出“家庭进步”的结论。正如我们无法想象有人会听了罗宾・威廉姆斯的话后就相信雷奇牌葡萄酒的颜色有问题,或者认为它们的品质不能保证,从此不喝雷奇牌葡萄酒了一样,也没有会看了“飞毛腿弗兰克”后,也会相信原告正准备在所得税表格上填写医院检查的费用。

在本法庭上争论的问题实在是荒谬而愚蠢,绝对不会有谁把滑稽喜剧当真。这些玩笑也不是那么恶毒,不是骂人的话,它们不会使听者产生这是在“公开地蔑视、奚落、抨击原告,玷污原告的声誉”的印象。我们相信,作为一出长篇喜剧或者娱乐节目中的一部分,它们本身就是胡言乱语,既不怀有恶意,也不是不道德的人身攻击。我们认定,在法律上,这不构成诽谤。本案中有的只是一种“个人化的幽默,它会引人发笑,而不是刺痛人们的神经。”因此,这不能成为起诉的理由。

今天,在这样的事实支持下,玩笑话的作者将不承担诽谤的责任,甚至是这出喜剧刺到了某一个个人的痛处也是如此。但如果这些幽默只是一种伪装,其目的是为了伤害某个人,那么这条分界线就要被打破了,喜剧演员就不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这已经超越了幽默的范畴。而在本案中,在这些幽默的对话中,我们找不到这种蓄谋的恶毒言辞,或者人身攻击的话,它只是对一个试图少交税的人调侃了一把。

维持原判。

  (摘自《幽默法典》,华东师大出版社2005年10月版,定价: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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