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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早期的稿酬问题

2006-05-01 11:58:00 来源:书摘 陈明远  我有话说

辛亥革命胜利以后,文化人不再受朝廷或官僚的豢养,成了自由职业者,逐渐获得了经济独立。书籍、报刊作为商品进入了文化市场,出版者发行书报可以赚钱;作者按劳取酬,获得版税或稿酬,更是理所当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制度,但其间几经反复,稿

酬一降再降,到"文革"期间降到了零。

建国初期的"高薪阶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20世纪50年代的稿酬并不算低。当时职工的平均月薪只有40元左右(新币),而一部长篇小说却能得稿费数千元。就是万字左右的论文亦能得200元(合今2000元)。当时有个口号――“一本书主义”;无论这口号来自老前辈丁玲还是初生牛犊刘绍棠,总之他们当时都属于"高薪阶层"而遭人眼红。

老舍、张恨水、艾青、吴祖光等文化人,都在50年代初用稿酬在北京买下了自家的四合院(价格大约都为一万多元新人民币)。赵树理是来自解放区的“土包子”文化人,进京后也颇具大家风度。他用稿费一万多元买了一处挺大的四合院,后见中国文联机关用房紧张,就把大院给公家用,换了一处小院;以后离开北京到山西工作,索性连小院也无偿交公。上海的巴金等作家,完全或主要以自己的稿费收入解决衣食住行一切日用。

初定国营出版业的书籍稿酬支付办法

1950年4月1日成立了新华书店总管理处,隶属于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是一个综合经营出版、印刷、发行的业务机构。

当时的出版总署副署长兼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是叶圣陶先生。1950年4月25日《叶圣陶日记》中载:“驱车至玉华台。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宴请文艺界同人,商谈书稿报酬办法。愈之、洛峰均主张报酬不全据书籍之销数,拟取消从前之版税制,而易之以定期致酬制。雁冰、周扬、艾青诸位皆以为不甚妥。办法还得重加拟议。9时散。”

可见,是否继续采用版税制,当时反复斟酌研讨过。

1950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这次会议初步拟订了新中国的稿酬制度。决议中指出:"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不应采取买断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

当时,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执行的第一个国营出版业的书籍稿酬办法,共11条。规定图书稿酬分定期稿酬和定量稿酬两种。书稿致酬,不论甲种乙种都按照千字计算(诗歌以每20行作为1000字)。

学习苏联"印数定额"制

从1953年起,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口径,把苏联的稿酬制度照搬过来,明确不采用"版税制",而制订了"印数定额制"的付酬标准。

当时规定的"基本稿酬"原则是这样的:基本稿酬,是按作品的字数(或诗歌的行数)或著作页为计算单位,通常是以1000字或以若干诗行(如10行,20行)或一个著作页为计算单位,付给作者若干报酬。通常计算标准如下:著作稿每千字老人民币6万-18万元(新人民币6-18元、合今60-180元),翻译稿每千字4万-13万元(合今40-130元)。

当时老人民币1万元(新人民币1元)的购买力,约合1997年人民币10-12元;国家出版社按基本稿酬再加上相应的印数定额,向作者付酬。

什么是“印数定额”呢?图书由国家出版时,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订出每印一万(或二万、三万册),作为一个"定额"。一般是发行面宽的作品,如小说散文类的畅销书,"定额"就大;发行面窄的作品,如学术理论专著的"定额"就小。

1953年国家规定:1至4个定额,每个定额按全部“基本稿酬”付给。从第5、第6个定额以后,每个定额按基本稿酬的80%付给。递减至第13个定额以下均按基本稿酬的40%计算,付给作者稿酬。

这种"按基本稿酬加印数定额付酬"的办法,如一部20万字的书稿,以每千字老人民币15万元的平均标准计算,基本稿酬为旧币3000万元(合今3万元);通常以1万册为一个"定额"。若印2万册,作者可得稿酬6000万元(合今6万元);若印4万册,付酬12000万元(合今12万元),约相当于当时一级教授(月薪约300万元)三年半的工资。

  “印数定额”制不尽合理

1954年9月,出版总署撤消,这一摊工作并入文化部。胡愈之调到文化部,出版工作仍旧归他主管。1957年又反复讨论稿酬制度问题。

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陈原副局长认为:“印数定额”制不尽合理。

例如曹禺出版了他生平的主要剧作,共60万字,才得稿费11000元(合今11万元),因为印得不太多。有一本小说《迎春曲》,仅20万字,因为印得多,也得稿费11000元。

社会科学书籍也有同样现象,如《怎样学习经济建设常识读本》一书,仅5万多字,因为印了150万册,编者拿到稿费7400元。而卿汝楫著《美国侵华史》,两卷共60万字(为前者字数的12倍),但因为印数少,所得稿费不过7000元。

陈原认为:书籍印数多少不能完全说明作者所花的劳动力和书籍的质量。但现行稿酬制度却主要按印数定额计酬,虽有递减率和每千字稿酬高低不同,结果仍造成极不合理的现象。

陈原在分析了现行稿酬之不合理处之后,他又说:"社会上有人认为现在的稿酬比不上从前,这是一种误会或者是一种错觉。拿现行的稿酬比抗战前的买稿,现在稿费是高了(每圆=3元)。比抗战的买稿,也高了(那时作家的口号是:争取"斗米千字")许多。从前的抽版税,付给作者的版税率不超过10%-15%,但目前稿费占总定价往往在10%以上:人民出版社14.9%,文学出版社15.6%,科学出版社平均23%,解放后一般印数都超过战前好多倍,因此作者所得比过去大为提高。"

按上述三个出版社不完全的统计,各社几年来出过大约700位著译者的书稿,其中,拿到稿费1万元(合今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文学家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丁玲、田汉、曹禺、艾青等47人,占6.7%;社会科学家范文澜、翦伯赞等2l人,占3%;自然科学家10人,占1.5%。这些是稿费特多的著译者。

作家康濯,1954-1957年四年中,他在文学出版社出版四种作品,可得稿酬11822元,平均每年约3000元(合今人民币3万元),如果加上重印书籍及发表其他短文的收入,生活即可达到大学教授的水平。

但是若从书籍的版税标准来看,30年代作者版税率为15%-20%,40年代付给作者的版税率不超过10%-15%;所以,按照版税计算的50年代稿酬,略高于40年代,而低于30年代。巴金、冰心、艾青等老作家从自己亲身的经历,当然是希望恢复"版税制"的。

“为三万元而奋斗”成了刘绍棠的罪状

1952年,北京通县16岁的刘绍棠发表小说《青枝绿叶》,不仅被《新华月报》文艺版转载,还受到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叶圣陶先生推崇,编入高中语文教材第三册;1953年入党,出版了第一本短篇小说集《青枝绿叶》;1954年,刘绍棠刚满18岁,就出版了第二本小说集《山楂村的歌声》,同年被保送到北京大学中文系。真可谓春风得意!

刘绍棠的朋友从维熙后来回忆说:"在北京的青年作家中,只有刘和我不拿工资靠稿费生活。有一次在闲谈中,我和他都深感一边写作,一边还要考虑饭碗,心神很不安定。刘说如果能有三万元的存款当后盾,利息够吃饭穿衣的,心就能踏实下来,有条件去长期深入生活了。不然,心里总有后顾之忧,影响写作的精雕细刻。"当时报道这个会议的记者,以《从神童作家到右派分子》为题,把刘绍棠谈及有三万元存款就能安心生活、安心写作之说,耸人听闻地变成了"刘绍棠扬言要为三万元而奋斗"。1957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更发表评论员文章《从刘绍棠的堕落吸取教训》,还说:"他在北京买了房子住下来做专业作家。"

事情是这样的:1956年春,刘绍棠的妻子生了孩子,他就用稿费在中南海附近买了座小三合院。在"反右派运动"前,作家的稿费标准与当时的物价相比,还算高的。

刘绍棠说,他的第一部短篇小说集《青枝绿叶》,4万字,每千字15元基本稿酬,印了6.3万册,3个定额,(相当于每千字45元),收入人民币1800元(合今1万8千元)。

加上短篇小说集《山楂村的歌声》、中篇小说《运河的桨声》、中篇小说《夏天》、短篇《瓜棚记》,仅仅这5本不厚的书,刘绍棠的收入达到18500元,合今18万多元。那时北京的房子不贵。刘绍棠买的"三合院",住房五间,厨房一间,厕所一间,堆房二间,并有五棵枣树、五棵槐树,也不过2000元(合今人民币2万元)。这就是说,刘绍棠的一篇11万字的中篇小说《夏天》,就可以买4座这样的三合院。

当时,刘绍棠的长篇小说《金色的运河》已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广告,定于国庆节出版,印数10万册,此书如果出版,可得稿费3.5万元,合今35万元。

这就是所谓“要为三万元而奋斗”!

上海文艺界的意见

当时文化人对于国家的新闻出版管理制度并不满意。1957年4月底,中共上海市委召开了作家座谈会。傅雷说,现在出版局认为稿费太高。这是出版业与作家的一个尖锐矛盾。解放前,是销一本书,扣一份版税。最近是根据固定印数拿钱。10万字一本书一版定额为一万册,每千字10元,印一版,版税是1000元。拿了1000元后,要出到一万零一册时,再有钱。一般创作,一年可二、三版,古典文学名著销一万册要三、五年。再版无期,这种定额数是不合理的。

他又说,稿费标准也不能一般而定。编写一本通俗读物和花一二十年功夫才能完成的巨作,稿酬不能相差太近。作家再生产的过程是漫长的,不可能一本接一本地写,有时候,一二十天写不出一个字。同时,作家自己要有一定的特殊参考资料。所以现在稿费递减率要改变,创作稿费到七版时稿酬打八折,翻译第三版时打七折,这对花费过多劳动的人是不公平的。

“左倾”思潮影响,稿酬一降再降

但是,傅雷等作家的意见,丝毫没有被接受。反而变本加厉地降低了稿酬。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特别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前后,对文化人开展拔“白旗”及批判“一本书主义”等政治运动,认为印数定额稿酬制度是形成高薪阶层的基础。到1958年9月,就停止使用这种付酬办法。

1958年7月,文化部颁发《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草案》才算是正式制定了统一的稿酬标准。当时的稿酬标准是:著作稿每千字为4元、6元、8元、10元、12元、15元。翻译稿为每千字3元、4元、5元、6元、8元、10元。比1953年的标准有所降低。

但是,新标准刚刚实行了3个月后,到1958年大跃进,由曹禺等几位作家联名发表文章,主动提出降低稿酬。冰心等人则提出取消个人工资,只靠稿酬生活。中国作家中只有巴金是不拿工资,只靠稿酬维持生活的。于是,文化部就在1958年10月10日发出《关于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提出:鉴于“过高的稿酬标准,使一部分人的生活特殊化,脱离工农群众,对于繁荣创作并不有利”,所以希望各地报刊、出版社将稿酬按当时标准降低一半。

1958年10月,文化部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正式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原则。

“基本稿酬”决定于稿件的质量和篇幅(字数、行数或页数),不受印数的影响;一般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计算基本稿酬。1958-1962年,基本稿酬的标准(以每千字计算):著作稿4-15元,翻译稿3-10元。

“印数稿酬”专对书籍而言。在基本稿酬之外,再根据图书的实际印数,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给作者报酬。1958-1961年,印数稿酬以千册为计算单位,实行累计递减的办法。印1-5千册,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给;如一部20万字的书稿,印4万册,每千字以15元计算,则作者可得稿酬减少40%,只有7350元(约合今人民币7万元)。

1958年采用新的付酬制度,一方面减少了基本稿酬(比1957年平均降低20-30%),又在印数稿酬方面,采用递减的办法。作者所得稿酬,比印数定额办法,明显减少。

到1960年,稿酬问题再度被提出来了。1960年10月,中央批转了《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废除版税制(指“印数稿酬”和“定额稿酬”),同时对当时一部分完全靠稿费维持生活的作家一律实行工资制,稿费只作为生活的补助和鼓励创作的一种次要因素。于是,只付一次稿费,办法极其简单。

随着政治形势的不断左倾,“印数稿酬”又多次下降。

1961年4月,国家下令取消了印数稿酬,只付基本稿酬,付酬标准与1958年10月相同。1962年5月,在"三年严重灾害困难时期"后的恢复阶段,一度恢复了印数稿酬。

1964年“四清”运动开始,当年7月,再度宣布停止实行印数稿酬,稿酬标准维持每千字著作稿4-15元,翻译稿每千字3-10元。

1966年1月,国家认为虽然取消了印数稿酬,但稿酬标准依然过高,又决定降低基本稿酬标准,减少50%;著作稿降为每千字2-8元,翻译稿每千字1-5元。同年5月,再度取消了印数稿酬,只付基本稿酬。

“十年浩劫”即所谓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从1966年6月起,各出版单位自动取消稿酬。文章在报刊发表,或图书出版,一律不付报酬。稿酬制度实际上被废止。

(摘自《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 ,文汇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定价: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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