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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故事

2006-08-01 18:48:00 来源:书摘 黄鸣鹤  我有话说

现代法庭中的“亲亲相为隐”

如果一位父亲不小心目睹了儿子犯罪的过程,而检察官希望他作为控方证人站在法庭上指认自己的孩子,他是否有权拒绝?

中国的法律答案是斩钉截铁的:

不行。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更何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提倡的是大义灭亲。

可西方人却不这样认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不外乎人情。虽然他们执起法来铁面无私,六亲不认,但对于上面这位可怜的父亲,按西方的法律规定,他完全可以援引法律中作证义务特免权的规定,理直气壮地拒绝检察官的要求,哪怕儿子涉嫌的是一级谋杀,哪怕他是该案惟一的证人,他都有权保持沉默。

这种作证义务的特免权不仅在于亲属之间,还包括一些特殊的领域。比如医生对于病人,律律对于当事人,神父对于忏悔者。所有因为职业便利而取得委托人的秘密的人,都可以援引作证义务特免的法律规定。

在西方人看来,如果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威吓而强迫这名可怜的父亲站在法庭上的话,他势必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说真话,将使自己的亲人受到伤害;不说真话,可能面临着伪证罪的指控。无论他做出怎样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都是致命性的。儿子不会原谅父亲,哪怕他在法庭上说的是真话。

刑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惩诫和挽救罪犯,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犯罪行为对于善良社会的伤害。除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然,大部分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仍将回归社会。如果法律强迫他们的亲人走上法庭指控他们有罪的话,这种对人类心灵深处所造成的创伤和隐痛是持续的,甚至还可引发更激烈的冲突。在西方人看来,许多职业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比如神父对于忏悔者,宗教忏悔制度的设置,是一种很好的排解机制。忏悔者能向神父毫无保留地说出隐藏在自己心中的秘密,是基于一种高度的信任。如果一位神父在听忏中惊讶地发现,在自己教区居住了几十年大家都公认为好人的约翰先生原来是一位畏罪潜逃的杀人犯时,他所能做的,就是传递上帝的旨意,并希望他能自己到警察局自首,以卸下压迫自己心灵的包袱。至于当事者去不去,是他的自由,无论如何,神父是不能也无须到警察局去举报的,这是他的职业要求。如果他做了,这不仅是他个人信用的破产,也将是教会信用的破产。

对于此话题的关注源于一次争论,在一次法学沙龙中,我们偶然提出一个假设:如果一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与委托人交流,发现委托人还犯有其它警察尚未发现的罪行,律师是否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参与者中间发生了激烈的讨论,律师们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而检察官们则认为律师有举报义务。

几年后,当我研究西方法律制度中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特免权的规定时,惊讶地发现,这一富含人文关怀的法律设置,竟然也是我们的老祖宗留下的。其最早的渊源,始于中国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为隐”的法律伦理观,只不过被后世子孙如敝履般舍弃了。

儒家对于社会冲突追求的是“无讼”的最高境界,刑事政策方面主张“德主刑辅”的轻刑思想,“亲亲相为隐”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之一。

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就是说,作为证人时,父亲隐瞒对儿子不利的情况或儿子隐瞒对父亲不利的细节是人之常情,法律不应因此而惩罚他们,而应该尊重他们的情感,免除直系亲属间作证的义务。

这种亲属间作证义务的特免制度在唐朝立法中达到极致。《唐律。名例》中规定:“诸同居,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亲、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唐律疏义》中对“同居”作扩张性司法解释为“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消息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亲相隐,减凡人三等”。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直系亲属之间,一起生活的非血缘关系间,奴婢、部属都是“亲隐”的范围,并且这种相隐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出面指证倒构成犯罪。

在现代法治中,作证义务的免除并不等于允许包庇犯罪的行为,而仅仅是在审判阶段作证义务的免除。而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行为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国家司法制度的运行,如果包庇者与被包庇者有着事先通谋的话,还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你在法庭上,已经手按宪法发誓如实陈述事实的真相,不作假证,但是,一方当事人与你利害相关,你是否会如实作证呢?

这个问题,是2001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启动“证人宣誓”司法改革项目之后所做的一项街头无记名随机调查。受调查的人中,百分之八十的人表示,即使已经经过宣誓程序,但证词关系到自己友人或亲人的利益的话,他们的立场肯定站在自己人一边。

正如英国人刚占领香港那会儿,鬼佬法官对中国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后仍毫无顾虑地根据自己的立场而不是事实作证,对上帝和大不列颠帝国的法律无丝毫敬畏之心,深感头大如斗。

最后,聪明的英国法官发现中国人崇拜祖宗,于是让中国籍证人在法庭上对自己祖宗的在天

之灵发誓,这一招挺管用,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人少了。西方的法律又一次成功地对接了中国

的本土文化,这是题外话。打住。

  秘密证人出庭之后

与中国大陆法庭证人很少出庭作证相比,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证人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盘问,证人作证前未经宣誓的,法庭或陪审团都不能采信其所说的一切。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特别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证人是指控罪犯的重要证据甚至是惟一证据。在许多好莱坞电影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恶贯满盈的恶棍,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开释,大摇大摆、前呼后拥地走出法庭,而背后,却是受害者家属的眼泪。

在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曰益程序化和公司化的今天,黑社会不仅代表着暴力犯罪,而且代表着一种生存状态和地下规则。在美国,在和黑手党家族犯罪所进行的斗争中,最困扰警察和检察官的并不是他们的狡猾和凶残,而是他们的“缄默”规则,即以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赋予的沉默权进行对抗,任何开口与警察合作的人将被视为家族的叛逆者而遭受可怕的惩罚。而出庭作证的证人,面临着巨大的生命危险,因为黑手党人认为:只有死人最能保守秘密。

针对有组织犯罪所采取的侦查方式无非三种,一是通过线人提供线索,在一些城市,线人成为一种收入不错的职业,但是事实证明,为线人费而出卖“道上朋友”的人一般在江湖上也只是不入流的小混混,且职业信用堪疑,一般情况下很难打听到重要的线索,他们的工作方式更多是混迹于茶馆、酒楼或某个圈子中,尖起耳朵听或东盘西问。

第二种方式是派卧底警探渗入黑社会组织的高层,卧薪尝胆,忍辱负重,许多西方或港台的影视作品已经淋漓尽致地为我们演绎了这些无名英雄的工作方式和内心世界,最经典的非《无间道》莫属。

在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立法对卧底警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豁免其在卧底期间不得已而进行的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着相当的局限性和副作用,一是卧底警探在获得绝对信任进入高级决策圈前,必定会经过种种非人的考验,正如《水浒传》中,林冲投奔梁山时,“白衣秀士”王伦要求其必须交出“投命状”,也就是劫道杀人后有了犯罪前科方可入伙,此举主要是断了入伙者回归法治社会的后路,成为过河卒子之后自然也就成了亡命之徒。

虽然立法对于卧底警探在从事卧底工作时的一些犯罪行为有豁免的规定,但也只是局限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也无权赦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卧底警探会面临着两难抉择甚至生命危险。

从许多影视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卧底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还不是安全问题,而在于其内心的压力。这种压力的生成源于职业的高风险、亲人的不理解和角色困惑。因此,虽然卧底警探享受着高薪、归队后的提拔与荣誉等回报,但绝大部分的香港警察宁愿去站马路或守水塘也不愿意当这种如同生活在人间地狱的无名英雄。

相反地,通过社团内部秘密选拔而到警队中当卧底却是许多刚入道的古惑仔所乐意的。

高收入,有职业荣誉感,又有组织替其考虑和安排升迁事宜,何乐而不为?

第三种最好的方式就是污点证人制度,也就是犯罪的参与者与警察或国家公诉机关合作,作为检方证人指证其它的犯罪嫌疑人,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经济学有个著名的理论叫“囚徒的困境”,也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囚徒对是否坦白从宽所面临的两难抉择,而污点证人制度的确立某种意义上也是利用了这种理论。

警察或检察官会挑选一些罪行较轻微的犯罪,要求他们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指证一些罪行较重的人,以换取从宽处理。这招“以毒攻毒”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有效,一是社会成本低,二是容易造成犯罪集团间的内讧,美国联邦调查局在针对“黑手党”犯罪时,正是用这一制度敲开了黑手党家庭中“缄默规则”的坚冰,使得黑手党一些教父级大佬终于有落入法网。

无论是为了正义实现而挺身出庭作证还是检辩交易下的污点证人,如果法庭无法为他们及家人提供安全保证的话,许多证人还是会放弃作证的打算,毕竟拒绝作证和伪证所带来的法律惩罚,要比丢掉小命好得多。

美国现行的“保证证人计划”是根据1971年立法通过并实施的《集团犯罪管制法案》第五条建立的,保证证人的工作由司法警察局负责。司法警察局是个已有两百多年历史的组织,目前共有2500名成员,直接隶属司法部,主要任务是执行联邦法院的命令,过去25年来,由法官签发命令并由它执行保护任务的证人多达15000人。

由现任美国加州州长施瓦辛格主演的好莱坞大片《蒸发密令》为我们很好地展示了这一鲜为公众所知的制度,虽然绝大部分的证人保护活动并没有像影片那么火爆,但考虑到美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神通广大及在庭审前干掉关键证人将给检方造成的不利局面,因此证人的保护工作也就意味着和犯罪组织间的一场殊死搏斗。

在美国,每年需要保护的证人大约有500人,这还不包括他们的家属,证人保密部门的第一个任务是让证人呆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直到审判结束。之后是另外一个小组负责为秘密证人及其家属制造一个全新的身份,从姓名、出身到社会保险号。秘密证人在保护组织的安排下到新的城市生活,必要时甚至需要整容。

为了安全起见,秘密证人会被要求忘却原先的生活,销毁相片、信件和其它所有与原先生活有关联的物品,与朋友甚至父母断绝联系。总之一句话,在进入证人保护计划之后,就意味着原来的你已经死亡,已经人间蒸发,而诞生在另外一个地方的你,有着截然不同的履历表和信用记录,截然不同的人生。

为了让证人能适应新的生活,受保护的秘密证人和他的家人会被先送到一个由旧的军事基地改造的“新生训练中心”。搭乘的是密不透风的装甲车,七弯八拐才能到达,连乘客也不知道自己被送到了何方。

训练中心的防卫极其森严,分成内外两圈,外围有警卫日夜巡逻,内部则装有精密电子监视系统、对讲机和闭路电视。所有被保护的证人及家属都从未看过训练中心的外观,他们经过没有窗户的车库和甬道进入内部。每家可分配到一套两房一厅附带一个院落的独立单位,院子四周是极高的围墙,虽然可听见隔壁其他被保护证人子女嬉戏的声音,但绝对禁止互相来往。若没有警方人员陪同,严禁离开训练中心一步。瞽方提供曰用品、必需的医药及医疗,还有一大堆给孩子打发时间的录像带。

首先,新生训练中心必须为秘密证人一家选择新的姓名,姓名必须符合其原所在族裔的取名传统,当然,当事者的意见是受到尊重的。秘密证人一家会被安排到一个远离原先生活环境的新城市,一般的选择是在人口十万以下的小城镇,这种小城镇一般与外界的接触和交流较少,比较不会引人注目。

在新生训练中心的训练课程中,如何与新邻居接触且不会被引起怀疑是一门重要的课程,在这其中,细节非常关键,穿帮往往因为细小的疏忽。邻居在发现之后可能报告当地警察局,因为怀疑自己的邻居可能是位畏罪潜逃者。接下来的麻烦是一连串的,当地警察会介入调查,并发现越来越多的疑点――为了秘密证人的安全,司法警察局和秘密证人之间采用的是单线联系的方式,当地警察局并不知情。等到真相搞清楚后,可怜的秘密证人发现自己又得搬一次家了。

由于犯罪分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再加上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高额的赏金可以招募到专业的猎杀者,现代科技社会,地球被各种网络链结成一个村庄,从事证人保护计划的司法警察们发现这种“猫捉老鼠”游戏的难度系数越来越大了。

在《修女也疯狂》的电影中,关键证人被化妆成修女隐藏在修道院中,结果还是被电视记者无意中曝了光。也许是受中国“大隐隐于市”思想的影响吧,秘密证人们的藏身地点也开始选择有着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口的大都市,在陌生人的都市里,邻居间老死不相往来,最危险的地方反倒最安全。

当秘密证人的家庭到达安置地点之后,按照保护计划,他们会得到一笔资助开始新的生活,辅助点也以亲戚或朋友的身份经常来看他们,帮助他们适应新环境。

大部分的秘密证人一辈子都得以这种方式生活,除非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全消除,证人希望回归到原先的生活中,这时,他可以提出申请,并由证人保护组织评估风险并做出决定。

(摘自《法庭的故事》,团结出版社2006年2月版,定价: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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