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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 群众 公民

2006-10-01 11:01:00 来源:书摘 王晓华  我有话说

现代国家以公民为本位,任何人都无权为公民做主。“群众”与“老百姓”,都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应该废除的称谓。

某学者经常在电视上亮相,为当下最红的文化名人之一。某日做嘉宾时,有观众质疑其身份,他遂极真诚地表白:“我就是个老百姓!”这句话赢得了热烈的掌声,却

引起了我的深思:他这样说无非想表明自己没有精英意识,成了名人还把自己当做普通的中国人,可是,强调自己是普通中国人有多种方式,为什么偏偏要称自己为老百姓呢?难道没有称呼普通中国人更恰当的方法吗?后来翻了翻几种版本的汉语词典,发现他的说法原来是有根据的,绝不仅仅是自谦之词:

[百姓]人民(旧时区别于官吏)

[老百姓]〈口〉人民;居民(区别于军人和政府工作人员)――《现代汉语小辞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从上面的权威注释来看,老百姓不仅在旧时指区别于官吏的人群,现在也是军人和政府人员之外的第三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平民阶层。按照这个释义,上面提到的文化名人无论多红,只要他一未为官,二未为军,就只能位居老百姓之列。用老百姓这个词称呼平民,在中国已经有悠久的历史:

“百姓”,我国奴隶社会中只有贵族有姓,因此称之为百姓。《尚书・尧典》:“平章百姓”,战国以后泛指平民。――《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从战国到现在已经有近2500年的历史,可是历史悠久并不意味着这个称呼现在依然有存在的必要。自五四时期开始,人人平等的观念就已从西方传入中国,追求进步的各种运动都力图舍弃旧的等级意识,所谓官吏――百姓二分法自然也需要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4颁布的首部宪法就宣告了人民本位的治国大法,认定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既然人民不是治理的对象而是主权者,那么,刻意强调某些人是老百姓又有什么意义呢?延续老百姓这个称呼,从根本上说就是延续传统的官――民二分法,就是仍然把民当做官员治理的对象。既要延续官――民二分法,又不能不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自我矛盾――人民主权原则与官――民二分法是正相对立的。有篇名为“老百姓比天还大”的文章就一方面将老百姓的地位抬得比天还高,一方面赞扬某公务员“从未想到过应该享受比群众更多的待遇”,结果在逻辑陷入了自我反对的境地(《求是》,2003年第21期)。老百姓比天还大,可是一个地位不算很高的公务员就“应该”享受比他们更高的待遇,这岂不是把天看得太低了吗?实际上,强调普通中国人的地位无须把他们说得比天还大(这只能给人以矫情之感),只需破除官――民二分法就可以了。政府公务员与其他公民作为主权者是平等的,刻意强调二者的地位之别在现代公民政治语境中已经没有合法性。具有政治学意味的“老百姓”一词应该被废弃,在历史教科书、词典、回忆录中找到其归宿。

称某些公民为老百姓,除了强调他们与官的区别外,还有忽略其个体特征的意思。提起老百姓,我们的眼里就会浮现出模糊的一大群人,对这些人的正式称呼是群众。与历史悠久的“老百姓”一词相比,“群众”作为政治学术无疑是年轻的:

[群众]泛指人民大众。――《现代汉语小辞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在相应的解释体系中,人民与群众几乎是同义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实则是一个词。它的外延显然比老百姓要广,包括工、农、商、学兵等基本的社会成员。将人民等同于群众,蕴涵着丰富的潜台词。群众者,一大堆也,无个性,无名状,无结构,有总体利益却无个体化的权利。这样的存在自然只能被领导着前进。与群众相对的只能是领导即官吏。官吏――军人――百姓的三分法在这里被简化为官吏――群众的二分法,其意思也更加清晰。将普通的中国人统称为群众,所强调的无非是他们被领导、被管理、被关怀的地位。这种说法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可能有其实际意义,但其合法性在现代政治语境中是成问题的:其一,人民作为主权者是公民,是个体,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和执行者,不是无个性的群集,将人民等同于群众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其二,承认人民是主权者而又把人民(群众)当做领导、管理、关怀的对象,等于自我反驳,其荒诞性显而易见。所以,群众与老百姓一样,都是在现代化途中必须废除的称谓。

某市发生大火,市民死伤惨重,该市主要官员在电视上道歉时连声说:“我对不起我的群众。”我不怀疑他的真诚,但觉得他既弄错了道歉的对象,又颠倒了他与受难者的关系。受难的不是群众,是活生生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性格、名字、追求、感受、音容笑貌。道歉的对象是这些活生生的个体,不是无名、无状、无个性的群众。他们是共和国的公民,是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主体,其公民身份本身就是对相应官员的要求,保证他们在公共空间中的安全是相应官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尽的职责。这些公民的受难意味着该官员没有完成其他公民的委托,他作为担任公职的公民是失职的。既然失职者和失职的对象都是公民,那么,正确的道歉辞应该是:“我对不起各位公民。”

我不是老百姓,也不是群众,而是公民。公民是对现代中国人最恰当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显而易见,公民就是对所属国家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个体。这种意义上的个体被政治学家们称为主权者:

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被称为公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卢梭,《社会契约论》)

现代国家以公民为本位,公民就是最后的权利主体。公民服从的对象是法律而非个人。任何人都无权为公民做主。为民做主在前现代社会中要能是官吏的职责乃至美德,但在公民政治中则没有存在的余地。所谓的官员,不过是受其他公民委托担任公职的人,他们的职责就是协助所有公民实现自己的主权。一旦他的行为背离了这个契约,其他公民对他的委托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公职人员笼统地称某些公民为老百姓和群众,必然忽略公民权利的个体性,已有违约之嫌。如果他是由于旧的话语惯性而如此言说的,那么,我们可以提醒他进行必要的话语革新。在其他情况下,这样说话可以视为他主动放弃了其他公民对他的委托。所谓主权在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这个语境中,所有人的终极身份都是公民。彼公民也,吾公民也,我们作为公民是完全平等的。即使我在智力、财富、社会影响力上微弱之至,我也具有公民身份所赋予我的尊严,当然要尽一个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是公民政治的底线。“我是公民。”我希望所有中国人都如是说。

(摘自《社会学家茶座》总第十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2月版,定价: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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