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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正在渗入日常生活

2007-05-01 17:26:00 来源:书摘 付立忠  我有话说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贿赂犯罪。贿赂古已有之,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既存在于商品生产、销售领域,也存在于分配、消费领域;既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也存在于政治、文化生活中。商业贿赂早已成为

业界心照不宣的竞争潜规则,非朝夕可消解。因此,商业贿赂一直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重点规制的对象。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2006年2月,人民网的一个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调查显示,排名商业贿赂最严重的前7个领域分别是:医药、政府采购、建筑、金融、电信、教育、旅游。

可以说,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的盛行几乎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在我国已相当普遍且十分严重。相关业内人士及专家也指出了目前商业贿赂行为最猖獗的有八大行业,并认为正日益“贴近”和“深入”百姓生活。

  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

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是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提供的一份对DPC公司的处罚报告。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

可能行贿主体: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

可能受贿主体:医务人员;

贿赂形式: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

上榜理由: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在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非常少。

行业二:零售行业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周密曾带学生去天津某知名商场进行了一个月的调查,发现商场近90%的员工存在经济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包括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的行为。一位拥有数百家连锁便利店的集团公司总裁,日前以采购员身份接触了上百家供货商后惊呼:“商业贿赂”已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腐败现象。

可能行贿主体:供货商;

可能受贿主体:超市、卖场的采购员、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进场费。

上榜理由:买方市场决定了目前中国商业零售终端对企业的发言权,进场费在超市、大卖场等现代零售渠道的利润构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供货商将额外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三:房地产行业

“中国的房地产实际净利润最高才有26.6%”。有专家如是说:近年来,房地产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领导纷纷因房地产项目的商业贿赂问题而被查处。据北京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透露。现在土建项目的回扣一般在造价的10%上下浮动,而一些装修等项目回扣高达20%。由此可见,房地产行业回扣之风飙升不止,危害甚烈。

可能行贿主体:房地产商;

可能受贿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

贿赂形式:好处费、回扣等。

上榜理由: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房地产市场成为一些腐败分子垂涎的目标,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给一些不法开发商以可乘之机。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被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之中。

行业四:保险行业

很多保险公司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往往以公司的名义行贿,受贿者也多为单位或其相关负责人。保险公司还经常在办理住房贷款或者购车贷款时给中介、代理等回扣。“在办房贷保险时,保险公司给的回扣可高达50%。”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卖一套房子,房贷保险回扣有时比卖房提成高出1倍。一辆新车投保4000元,至少有1200元落入了中介、代理的腰包!

可能行贿主体:保险公司及其职员;

可能受贿主体:承办保险的单位负责人、购房、购车时的中介、代理人;

贿赂形式:保险回扣、超标准或超范围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

上榜理由:通过以高回扣、高返还为主的价格战暗箱操作,高达20%~30%的回扣进了个人腰包。尽管《保险法》已有明确规定,许多保险公司仍然通过支付保险费回扣的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行业五:旅游行业

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2005年6月,芳满庭商店与多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带团到其商店消费购物,按每人2元的“人头费”和30%~35%的“购物提成”给予奖励。多数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中,被追究责任的都是行贿者,受贿者则很少被追究其责任。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罚依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按《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对收取回扣的导游开除公职,这种处分缺乏力度。

可能行贿主体:商家、店主;

可能受贿主体:旅行社及导游;

贿赂形式:人头费、购物回扣、停车费等。

上榜理由:直接约束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的行政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禁止导游收取回扣,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旅游业对回扣立法的空白,放纵了个别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行业惯例,其危害不言而喻。

行业六:电信行业

2004年4月,美国电信业巨头朗讯科技公司宣布将解除其中国区4名高层主管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2004年8月,中国网通重庆市分公司北碚分公司在进驻小区时付给开发商4万元,并签订了排挤竞争对手、与开发商分享业务收入的合作协议,以达到独立入驻的目的。工商部门对其罚款10万元。电信竞争中商业贿赂的出现,是由于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这从根本上影响了电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改善与提高,阻碍了技术进步、破坏了电信资源的合理配置。

  可能行贿主体: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

可能受贿主体:开发商、电信业务使用单位;

贿赂形式: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利用本单位资源为对方提供商务交易机会等。

上榜理由:电信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中,商业贿赂尤为突出,形式呈现多样化,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商业贿赂在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有蔓延之势,若不加以遏制,对我国电信产业将是一场灾难。

行业七:银行业

2005年3月16日,59岁的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去建行董事长职务。时隔不久,《财经》杂志披露,张恩照在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一家美国公司违反了美国法律FCPA向他行贿,这笔以咨询费形式支付的贿赂金额高达100万美元。“张恩照事件”实际是银行界部分官员金融腐败的一个写照。近年来的银行业高官纷纷落马,也反映出商业贿赂的触角早已延伸到了金融领域,并愈演愈烈。

可能行贿主体:公司、企业及其职员;

可能受贿主体:行长及银行内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贷款发放及设备引进中的回扣、赠送现金、股票等。

上榜理由:多年以来,在审核报批贷款、引进设备时给予回扣、低价处理不良资产变相化公为私已经在银行界形成惯例,商业贿赂成为银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行业八:教育行业

“学校拿回扣的方法很多。”一个不愿透漏姓名的某高校学生告诉记者,“在学校吃早饭往往比外面贵很多,我们交的钱往往到商家那里可能只有十分之六七,然后商家又要给学校回扣,那商家的利润自然要从克扣学生饭碗里面的东西来赚。北京某区重点中学校长也向记者坦言,去年厂家每套校服返还10元给学校,共3万元,都作了学校经费。从教材中提取回扣也是许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江苏省镇江市原润州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尤某、副科长丁某利用职权前后私分了订购的幼儿教材回扣款10余万元被判刑。

可能行贿主体: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等;

可能受贿主体:学校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折扣、手续费等。

上榜理由:面对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涉及校园的贿赂案件也被频频曝光。

根据公安部近5年来的相关统计显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接近1%。这里我们不妨以陕西省查处的案件情况为例:自2003年至2006年4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共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09件,涉案521人,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209件211人、土地出让领域的25件25人、医药购销领域的44件44人、产权交易领域的19件22人、政府采购领域的29件29人。这之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就达104人。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校长商业贿赂犯罪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一幢住宅楼,一幢公寓楼,两幢楼的招标建设成了校长的“摇钱树”。因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帮了忙”,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校长从这棵树上摇下了19万元,同时也为自己摇来了10年牢狱生活。不仅如此,这一案件又相继牵出4名贪官,包括该校原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财务科科长和原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科科长在内的5人难逃其责,而行贿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可以说,很多事实已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已渗透到了许多领域,其表现形式也往往纵横交错,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因此,2006年我国把反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重点,在中国“反腐”史上尚属首次,这更说明商业贿赂泛滥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加以严惩的态势。

  (摘自《探密商业贿赂犯罪》,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定价: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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