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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能用来恐吓人民

2007-07-01 11:46:00 来源:书摘 梁发蒂  我有话说

辽宁海城豆奶事件后,中毒学生家长联合进行千人诉讼。家长们到达海城,入住商务宾馆时,警车随即跟着就守在宾馆门外,摄像机也“蹲”在宾馆门口,气氛非常紧张。不时有中毒学生家长因为不明不白的理由被抓进去,负责出面联系北京律师和帮助律师收取诉讼费的学生家长王丽和刘朋印,同时被海城市公安局处以15日的治安

拘留处罚,处罚理由是两人扰乱社会治安、煽动闹事。《北京青年报》记者的采访录音和笔记被搜走,《京华时报》的记者刚刚到达海城就被无辜殴打。当事人都不敢给记者提供线索材料,他们十分恐惧。

我认为,因为豆奶中毒事件,许多无辜的孩子与家长身心利益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向法院起诉,他们向媒体呼吁,都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该有任何恐惧。

公众的恐惧,是因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事,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如警车包围公民住宿的宾馆,用摄像机监控公民的活动,这无疑已经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活动。仅仅因为联系律师就被以影响治安、煽动闹事拘留,有关部门也有滥用职权的嫌疑。而搜查、扣压记者的采访记录,则是对新闻采访权利的粗暴践踏。这种行为使得民众的生活受到权力的专横对待和威胁,缺少了可预见性和安全感,心生恐惧,难以避免。

法治社会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法治社会的执法司法人员也是运用法律来行使职权的。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工作,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确定的预见,知道哪些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不允许的。他们会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和禁止的条文决定自己的行为,趋利避害,因而是安全的。安全的生活是不必恐惧的。如果执法司法人员不以法律为依据,仅仅以随意的长官意志为依据,随意执行法律,解释法律,那么,民众就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是不是触犯了法网,做任何事就没有了安全感,就会心生恐惧。

我们的某些地方政府尤其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常常把权力当成是让老百姓恐惧的工具,用它来震慑百姓,让百姓听话。他们把群众上访反映问题、向媒体提供线索、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某些工作人员的情况统统定性为闹事、扰乱治安。

对于违反者常常随意抓捕关押甚至审判,这些做法无疑在民众心头留下深刻的阴影。这种恐惧感不但给群众身心造成伤害,而且也激化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政府解决问题,开展工作。

“权为民所用”,这是政府权力存在的根本前提。权力不能成为恐吓人民的工具,权力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合法行使,这样才能使权力的相对人广大民众免于恐惧。而免于恐惧、免于恐怖的权利,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摘自《新评论――〈新京报〉时事评论精选》,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12月版,定价: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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