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听证制度:逢听必涨?

2007-09-01 15:50:00 来源:书摘 杨 明  我有话说

自我国1998年于《价格法》中引入听证制度以来,价格听证频频冲击着人们的视觉和听觉,一时间,各种听证会热闹非凡。尤其是2002年初第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之后,听证会如雨后春笋,似乎在向人们展

示着我国宏观调控与行政管理的公开与公正。然而,一个又一个鲜活的例子让人们刚刚燃起的希望逐渐变成了失望,春运火车票涨价、出租车涨价、油价上涨……一个也没耽误。于是人们逐渐“摸”清了门道――敢情是“逢听必涨”啊!说得阿Q一点,好歹比根本不理“听证”这茬子事儿的要强。

回过头来咂咂滋味,在出租车是否应涨价的听证会上,那些所谓的司机代表居然态度出奇的一致,那真是举双手热烈欢迎涨价。人们难免会首先从程序上质疑这次听证会――不仅是司机们,连普通老百姓都在纳闷呀,这些代表怎么选出来的?如此往复,听证制度似乎成了一块遮羞布,老百姓不是不希望看到价格随意上涨吗?没问题,经过了听证,你们总没话说了吧!实际上,在“逢听必涨”的背后,是人们对听证制度的质疑和不信任――噢,要开听证会了,看来真的要涨价了!在这种无奈之中,涨价本身也许不再是大家抨击的首要对象了。但这不是比涨价更可悲么?

当然,政府部门不会认可这样的“推论”,北京市发改委的官员就站出来说话了:“逢听必涨是对听证制度的不了解,应是逢涨必听……听证会并不完全是逢听必涨,前段时间北京召开的公园门票是否应该涨价的听证会,虽然代表都赞成涨价,但政府最终并没有涨。”言之切切,颇有道理,笔者不禁为官员们“严密的逻辑思维”而拍案叫好。但是,可爱的官员们过于“较真”了,“逢听必涨”并非人们做出的严密的逻辑判断,一个通过不完全归纳而得出的结论不可能是“万无一失”的,这是稍有逻辑常识的人都明白的道理。当人们哑然失笑于“逢听必涨”时,并不是想表达一个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召开听证会则必然导致涨价,人们不过是感叹于听证制度的流于形式。

听证制度本身的创立,意在规范国家和政府的特定行为,如立法、行政处罚、价格调整,通过程序约束使其更具公正性与合理性。由是可知,听证程序是国家或政府在采取某种行为之前,听取相关人群的各种意见,考虑所有应该考虑的因素,并以之作为是否以及如何实际采取该项行为的重要参考。很显然,听证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程序保障是关键――对听证事项的信息公开、听证代表的遴选、意见的充分表达、政府公开所采集到的意见及其取舍理由等等。如果听证制度能以这样的方式得以实施,就是“逢听必涨”又有何妨?

“逢听必涨”与“逢涨必听”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逢涨必听”是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的《价格法》更是将“逢涨必听”确定为强制性规范,它不是手持权柄者的恩赐或良心发现。如果“逢涨不听”,即意味着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违法,其涨价的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无效;“逢听必涨”则是人们基于诸多现实情况而作出的一种经验判断,其无关人们对听证制度的理解,但却表达了该制度之功能在我国消失殆尽的一种自我解嘲,寥寥四字,尽显人们在听证中的无力与弱势。更可悲的是,这种无力和弱势并不是制度成本所致,制度外的因素使其目的落空。所以,仅以次数有限之“听证未致涨价”来反驳“逢听必涨”是毫无意义的,是对公众智力的侮辱;而且,将听证制度的本质解释为“逢涨必听”还暗含着政府部门的垄断逻辑――只有涨价之动议才有进行听证之必要。为什么老百姓不能提请降价之动议而要求举行听证呢?

至此,我们应当明了,听证制度为广大民众充分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它是政府宏观调控或行政管理具有公正合理性的基础,只有经过听证程序,政府之行为才是有效率的。政府各种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多种因素,而最重要的当属程序保障。所以,对于听证制度的建立,我们所要关注的不应仅仅是政府在采取某一行为之前是否举行了听证,更应当关注听证程序如何落到实处(涉及信息公开、代表选择、意见采集及处理等多个方面)。可是,我们的政府官员尚停留在“采取何种行为需要引入听证程序”的层面,即仅仅关心听证制度有没有在相关领域建立起来,这说明他们还未认清该制度的本质。

听证制度在客观上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我们也看多了有关部门的“自娱自乐”(人们已经屡屡看到,被选出来的“代表”总是积极地响应政府的“片片涨声”,而且居然还能分析得“头头是道”),但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没有程序保障的听证制度只能是走向异化――“价格听证会”变成“涨价论证会”。即使没有“托儿”的听证,其也不过像是装潢门面:听证归听证,你说你的,我做我的。正因为如此,老百姓才有了“逢听必涨”的调侃,其中包含着人们对已被异化了的听证制度的质疑与批评。

听证制度的三大关节点在于:“该听证的必须听”,“代表真正具有代表性”,“代表意见的正确处理”(所谓不能“只开花、不结果”)。现在,第一步我们能够做到了,但这也仅是开始,后二者才是民意之程序保障的重要依赖,其是否能落到实处,是听证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关键。依笔者愚见,听证制度的本质是社会中每个群体都有要求听证的平等权利,而且民众意见应当被公正合理地对待(政府即使不采纳民众的意见,也应当给予公开的、合理合法的解释);只要是与民众利益切实相关,人们都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不仅在政府涨价时可以请求听证(虽然更应由政府依职责主动发起),而且也可以利益受损为由要求举行降价的听证。不管是哪一种类型,关键是看各方意见是否都表达充分了、这些意见是否被正确对待了――“人声鼎沸、杂音百出”的听证才是好的听证。

政府该认真考量一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听证代表的选取更具代表性,如何保障听证会上各利益阶层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还能听到人们“逢听必涨”的抱怨是好事儿,就怕老百姓只剩下直白的想法了――想涨价你就说嘛,别再拿听证制度来忽悠我们了!

(摘自《法学家茶座》第1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3月版,定价:14.00元)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