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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不宜百姓不宜官员更不宜

2008-01-01 16:07:00 来源:书摘 郭于华  我有话说

 


  由电影分级制度想到的

一个以宪政民主为政体形式的开放社会里,需要就文学艺术、报纸杂志、大众传媒的表现内容、形式和程度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以确定在保证个人

自由和社会多元的同时维护道德水准和行为规范,特别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权益。在这方面,人们接触最多和有相当共识的大概就是电影分级制度。

以美国MPAA(美国电影协会)制定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为例,不难看到其详细的条文规定及其背后的文化观念:

G级:大众级,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人观看――该级别的电影内容可以被父母接受,影片没有裸体、性爱场面,吸毒和暴力场面非常少。对话也是日常生活中可以经常接触到的。

PG级:普通级,建议在父母的陪伴下观看,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观看――该级别的电影基本没有性爱、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也很短。此外,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出适度的范围。

PG-13级:特别辅导级,13岁以下的儿童尤其要由父母陪同观看,一些内容对儿童很不适宜――该级别的电影没有粗野的持续暴力镜头,一般没有裸体镜头,有时会有吸毒镜头和脏话。

R级:限制级,17岁以下的观众必须由父母或监护者陪伴才能观看――该级别的影片包含成人内容,里面有较多的性爱、暴力、吸毒等场面和脏话。

NC-17级:禁止级,17岁以下观众禁止观看――该级别的影片被定为成人影片,未成年人坚决被禁止观看。影片中有清楚的性爱场面、大量的吸毒或暴力镜头以及脏话等。

不独美国,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自己或繁或简的同类分级制度,体现了各自社会对身心发育尚未完成的青少年的保护和关爱。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分级制度对“不宜”内容都是按照年龄段划分的,而非根据权力、地位、财富、声望等社会分层标准来划分的。

视民如子与“爱民如子”

中国的社会治理和道德约束对普通民众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复制了如电影、书籍分级制度的“少儿不宜”原则,可约略表述为“百姓不宜”。例如,夫妻不宜在家中看黄碟,农民工不宜观看色情表演,网民不宜浏览内容不健康的情色网站,公众不宜接触政治上或道德上不良的信息……凡此种种都基于一种管理思路:不让你们接触“反动的”和“不健康”的内容是为你们好,如同老子管教儿子。

将老百姓当做自己儿子、孙子一般来代表、来管束是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古时圣人即有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众历来被统治者视为心智不健全、道德不完善、人格有缺陷的未成人,没有统治者和教化者的规训与监督,他们会信仰怪力乱神(淫祀),他们会追求低级趣味,他们会把大量的人、财、物“浪费”于祖先崇拜、封建迷信甚至犯上作乱。而只有在圣人和长官的牧养、驯服、教化之下,他们才能成为良民。教化既有诉诸道德的说教,也有诉诸暴力的惩罚。有时即使惩罚的过了头甚至打错了,百姓也不能有所抱怨,因为父母打孩子也有打错的时候。正是在此意义上,治理一方的好官好吏自称为“父母官”,老百姓当然是他们的子民。而这样一种吏治理念直到今天仍不时有所表现。

百姓不宜而官员宜,基于这样一种逻辑:位于权力阶梯上层的长官自然地占据道德制高点,他们对于不健康、不正确、不良好的影响具有天生的判断力、免疫力和批判能力;而位于下层的百姓当然不具备这些能力,他们会因接触不良信息而身心受损,给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造成麻烦,一如家庭中的子女或社会上的少年儿童。

个人隐私与公众监督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情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少见。那皇帝老儿让老百姓都得忠厚老实、淳朴高尚,不得作奸犯科,自己却享用着三宫六院七十二妃嫔,过着酒池肉林、骄奢淫逸的生活。太平天国时的“天王”洪秀全定下“男女分营”居住的“天条”,即便是夫妻,如“私犯天条,男女皆斩”,而他自己却合法地霸占妻妾88人(一说108人)和后宫一千多宫女,荒淫无度。但凡独裁、专制、极权的统治者都会制定类似的宜与不宜的条例并用以整饬民众,治理社会。中国的历史虽已翻过那荒谬的一页,进入一个开放的、现代的、努力与世界文明接轨的新时代,但上述逻辑或者称治理的“惯习”却仍未全然成为过去。按照如此逻辑,便会出现种种弊端。

在百姓的私人空间因种种“不宜”的规定而受到侵犯的同时,官员(当然是极少数的)独能享受私生活的特权(包括物质的特权、性的特权),虽然这既违法又违纪,但却屡禁不止。这难道不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与之相应的特权观念在作祟吗?更何况,作为公众人物,特别是有权有势的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批评,在做了“不宜”之事后会被媒体曝光,要接受惩罚,这是掌握权力的代价,是在享有权力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应承担起的责任和道德义务。君不见,在一些民主国家,公众有权关注和指责政客或公众人物的种种个人行为――从政治丑闻到生活绯闻,甚至言谈举止、穿着打扮方面的不宜。而在我们这里,这样的环境和机制还远远没有形成。

李银河曾因主张宽容不同倾向、不同方式的性活动而被误解、曲解甚至遭到谩骂,直至声明“尽可能少发表与性有关的言论”。实际上,她是在“为普通公民的性权利辩护”,特别是为少数人的权利辩护――人们有对自己身体的合法权利。她所强调的其实不是性,而是人的权利。在中国的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中,“我们有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少太窄,而我们没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多太宽”。当然这里的“我们”不包括某些权势者。

因此,应该说:少儿不宜、百姓不宜的东西,官员更不宜。

(摘自《社会学家茶座》总第21辑,2007年8月版,定价: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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