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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青年做大事与司法行为的道德导向

2009-02-01 14:29:00 来源:书摘 丁东 谢泳 我有话说

谢泳

  丁东(以下简称丁):青年是社会进步的主体。现在“80后”甚至“90后”已经进入和将要进入社会,但因为这个时期出生的青年普遍被

升学和就业压力所困惑,就整体精神状态而言,我感觉这代青年人的主要精神气质中好像普遍缺乏做大事的准备。一个社会的青年,如果普遍没有做大事的准备,那会影响社会的整体风貌。

谢泳(以下简称谢):没有不想做大事的青年,只有不鼓励青年做大事的社会。我们现在社会的一个普遍特点是平庸化、消费化,从学校到家长,都鼓励青年人要安稳,要过日子,这当然没有什么不对。但一个正常的社会,一个有朝气的社会,不应当在青年开始人生道路的时候,就把生活的目标局限在眼前平庸的生活上。社会要鼓励青年做大事,为国家建功立业,为社会进步承担责任。

现在有些高远的理想,常常被人看成是大话、空话和不切实际。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大话空话漫天飞,但在实际教育中,又不鼓励青年奋发有为,为改造社会努力,为国家进步奋斗。

孙中山过去常告诫青年要努力做大事,不要努力做大官。但做大事和做大官又很难完全分清边界,有人会说不做大官何以做大事?

丁:说来说去,我们可能还是没有先把什么是大事说清楚。于公于私,都有大事,也都有小事。有人看起来做的是大事,其实是小事,因为他们做事的追求太小。有的人看起来做的是小事,但其实是大事,因为他们的追求高远。有一本书,书名叫《一切从改变自己开始》。主要写的是近年来从事NGO活动的青年们的不平凡经历。我看了以后很感动。这些青年所做的事,也许只是为了底层工人农民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一些帮助性的工作,但这些努力奋斗的青年所表现出的精神却非常令人感动。我感觉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需要的一种精神,不是简单的奉献,而是一种在平凡事业中学习做大事的胸怀和气质。这些青年在基层学习管理社会和适应复杂变化的处境,让人感觉到这些青年对国家社会进步的满腔热情。

谢:我过去也接触过一些志愿者,从他们身上你能感觉到青年想为社会做事的激情和冲动。这些在社会基层为国家进步努力的青年,都是一些有理想的青年,社会如果让这样的青年失望,让他们感到自己的努力得不到政府的认同,那是社会的失职。一个社会,一定要让青年看到希望,一定要让青年意识到自己高远的理想是社会所需要的,自己的未来是光明的。对青年的所有努力,社会都应当以善意待之,不能把青年的所有努力都从坏的方面去想,要帮助他们,要为他们实现自己的理想创造有利条件,让他们切实感觉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

这牵扯到另一个话题:就是社会在鼓励青年做大事的同时,如何在司法、道德上给予青年人更多的肯定,也就是说,要注意司法行为的道德导向。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出于好心,把跌倒在地的徐老太太扶起来,又送她去医院检查。不想,徐老太太和她的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医药费,便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他承担医疗费。被拒绝后,徐老太太向鼓楼区法院起诉。在没有拿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一时间舆论大哗。在我看来,这样判决的确出人意外。只要存在彭宇见义勇为属实的可能性,就不该判他赔款,否则就成了有罪推定,或者有过推定。

丁:这件事之所以引起争议,焦点就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到底是不是彭宇撞倒了徐老太太,因为证据不完整,事实真相难以还原。判决书运用了推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按照这样的推理,法院便判定是彭宇撞人,公众感情上不能接受的,就是这一点。如果彭宇是做好事,他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见人摔倒好心相扶本来是很自然的善举。但按照判决的逻辑,就不应该这么做。这就极大压缩了人们行善的空间。我上小学是“文革”以前,那时提倡人人做好事,生怕错过了帮助别人的机会。如果遇到一个老人摔倒了,就是小学生也会毫不犹豫地把他扶起来。现在,人们普遍有了戒心,遇到这种事,敢不敢伸出援手,已经成了问题。可见社会风气变化之大。

谢:这个问题已经困扰我们好多年了。你记得不记得,前几年发生过一个刘秋海事件。刘秋海是广东省雷州市政协委员,他在广西救了一个骑摩托摔倒在路边的女青年陈小俐,也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当地交警认定就是刘秋海撞了人,判他赔偿。刘秋海告到法院,结果败诉。他为挽回名誉奔波了好几年,也没有结果。这件事引起了多位全国政协委员的不满,他们质疑这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丁:有人把法律和道德看成不相关的两码事,认为司法行为无须为道德风气负责,我是不赞成的。司法行使的是公权力,对社会的影响力很大。公正司法的社会效果应当是鼓励人们多做善事,不做恶事。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司法结果不利于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是好心人无好报,对社会的道德风气必将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社会有权要求法官考虑判决结果的道德导向。舆论强烈批评此案的判决结果,正是出于对世风日下的焦虑,出于对道德重建的向往。

  (摘自《文化十日谈》,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10月版,定价: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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