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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民主改革

2009-03-01 13:43:00 来源:书摘 《解放西藏史》编委会 我有话说

1959年,西藏地方政府及上层反动集团发动全面叛乱后,中央政府为消除叛国分裂活动的根源,彻底解放西藏农奴,使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决定在西藏彻底平息叛乱的同时,进行民主改革。民主改革的进程是随着平叛而逐步展开的,首先是在已经平息叛乱的拉萨、山南地区农村和曾经参加叛乱的寺庙里进行,然后在其

他城镇、牧区、边境地区进行。中央提出改革的方针、政策后,西藏工委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了西藏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民主改革的胜利,使西藏人民摆脱了封建农奴制度的束缚,实现了西藏社会历史进程的伟大跨越。

西藏旧的社会制度是必须改革的,不改革,西藏不能进步和发展,改革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早在1951年5月签订的《十七条协议》中,就规定了改革的条款;但同时又明确:“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1952年中央特决定:“西藏至少在两三年内不能实行减租,不能实行土改。”在全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改造的1956年,中央又提出,西藏的改革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是不能实行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也还要看情况如何才能决定”。毛泽东特别强调,西藏的改革应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协商解决,他还针对西藏上层的顾虑,反复指出西藏的改革不同于内地,“贵族的生活不变,照老样子,可能还有些提高。宗教信仰也全照老样子,以前信什么,照样信什么”,“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指以后划分的农奴主、代理人)在民主改革以后不剥夺选举权,还可以做官”。“将来金沙江以西藏区的改革,一定要避免打仗,尽一切可能去做工作,打仗是可能避免的”,等等。毛泽东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讲这些话,中央之所以如此耐心等待,并一再推延西藏民主改革时间,无非是教育和期待西藏领导人员乃至整个上层集团认清形势,顺应历史潮流,逐渐赞同并接受中央提出的原则,“达到不流血地在多年内逐步地改革西藏经济、政治的目的”。然而,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却逆历史潮流而动,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改革,以求保持所谓最美妙的封建农奴制度,直至悍然发动以实现“西藏独立”为目的的全面武装叛乱,从而由他们自己敲响了彻底埋葬封建农奴制度的丧钟。

对此,中共中央根据形势的变化,宣布:“局势迫使我们提前同西藏上层反动分裂分子进行决战,进行一次彻底解决西藏问题的平息叛乱的战争”。“原来决定的六年不改的政策,自然不能再继续执行下去”。

毛泽东深刻剖析西藏的社会结构,针对社会生产力低下、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的极其落后、黑暗、反动、残酷的社会制度指出:“我看,西藏的农奴制度,就像我们春秋战国时代那个庄园制度,说奴隶不是奴隶,说自由农民不是自由农民,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农奴制度。”这个“旧制度不好,对西藏人民不利,一不人兴,二不财旺”。“西藏的老百姓痛苦得不得了。那里的反动农奴主对老百姓硬是挖眼,硬是抽筋,甚至把十几岁女孩子的脚骨拿来做乐器,还有拿人的头骨作饮器喝酒”。这样野蛮透顶的制度,能够允许其永远存在而不改革吗?中共中央于1959年3月22日发出《中央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现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说:“在这次平息叛乱的战争中,必须同时坚决地放手发动群众,实行民主改革,以便彻底解放藏族人民群众,引导西藏地区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从根本上消除叛国分裂活动的根源。”中央还明确指出:民主改革要“依靠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农奴制度”。“西藏地方政府拥有的耕地必须分给农民所有,其债务、乌拉和差役应予废除。对于贵族的封建占有制也要一律废除。但在做法上应根据他们的政治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凡参加叛乱的分子,他们所有的耕地、房屋、耕畜、粮食和农具一律没收,分给农民;其债务、乌拉和差役一律废除。对没有参加叛乱的分子,应该经过和他们协商,将土地和多余的房屋、耕畜和农具分给农民,废除其债务、乌拉和差役。对于在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中表现进步并且政治上还有较大影响的进步分子,可采取赎买的办法”。不久,中央又决定“对于没有参加叛乱的贵族的土地和多余的农具、耕畜、房屋,一律仿照内地对待资产阶级的办法,实行赎买政策”。中央对牧区、寺庙的民主改革以及对待工商业等方面的问题,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西藏的民主改革指明了方向。

全面平叛开始,正值西藏高原春耕播种季节。农奴群众又高兴又焦急。高兴的是平叛胜利了,将要实行土改;焦急的是正当春耕大忙季节,三大领主不敢经营土地了,农奴缺少种子、耕畜、农具等,难以播种,如果地种不上,秋后没饭吃。拉萨市委负责人惠毅然、何祖荫到郊区蔡公堂和堆龙德庆的羊达等地调查了解这一情况并征求意见,群众一致的意见是:先把地种上,秋后谁种谁收,不影响土改。市委将此意见上报了工委。西藏工委立即于4月4日报请中央批准,在1959年对参加叛乱者的土地实行“谁种谁收”政策。同时,迅速以军管会名义宣布没收原西藏地方政府和参加叛乱的贵族、寺庙的土地,由农民耕种,实行谁种谁收,未叛的贵族、寺庙的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这样,就迅速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了当年农区适时春耕播种。4月17日,西藏工委发出《对当前平叛中有关农业生产问题的紧急指示》,要求保证所有耕地及时耕种好。为此,工委、军区及时向各地派出军事代表,经过与农奴群众酝酿,由他们在平叛和生产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中提名,经军代表审批后,成立各乡、镇的平叛生产委员会。这样,各地先后组织了上千个平叛生产委员会,领导当地平息叛乱、维护治安和生产等工作,保证平叛生产两不误。

毛泽东极其关心藏区的情况和民主改革政策的确定问题,特地于4月7日致信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副主任汪锋,索要有关藏区情况的13个方面的材料:(1)西藏的人口;(2)西藏面积;(3)农奴制内容;(4)喇嘛人数;(5)贵族对农奴的政治关系;(6)寺庙对农奴的剥削压迫情形;(7)寺庙内部的剥削压迫情形;(8)藏军的经费来源;(9)叛乱者占总人口的百分比;(10)剥削阶级中的左、中、右派比例;(11)滇、川、甘、青各省的藏人数字;(12)以上四省藏区的面积;(13)青、甘、川省藏区寺庙诉苦运动情况。毛主席还指示新华总社要长期调查研究藏区情况。

4月下旬至5月上旬,西藏工委讨论拟定了《关于在当前平叛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十三项政策”),就接管旧政权、调整行政区划、对旧官员和对叛乱分子的处理、交通运输、财经工作、涉外事宜、收缴枪支、建立地方武装、农牧区工作、寺庙改革、组织机构和干部的调配等十三个方面,制订了平叛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草案提出:关于农村工作,当前要有重点地掀起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和减租减息的“三反双减”运动,肃清叛乱分子,打掉反动上层的威风,树立贫苦农奴的优势,搞好生产,为土地改革打好基础;关于牧区改革,当前的基本任务是平息叛乱,建立政权,保护牲畜,未参叛牧主的牲畜仍归牧主所有,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关于寺庙问题,总的任务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宗教界人士,彻底肃清寺庙的叛乱,摧毁寺庙的封建特权。中共中央于5月31日批准了这个草案,认为所定的各项政策都是正确的。

为做好民主改革的准备工作,西藏工委于1959年5月中旬通知各分工委,要求在近日内查告当地三大领主占有土地、耕畜、农具、粮食情况,贵族和寺庙参加叛乱情况,以及大差巴的人数、占有土地、耕畜、农具、房屋和剥削等情况。紧接着,西藏工委副书记张国华、周仁山和军区副政委詹化雨于5月15日至6月3日到山南的贡噶、乃东、扎囊、隆子等地农村,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访问贫苦农奴及爱国上层人士,调查阶级状况,为制订民主改革的具体方针、政策做准备。

6月28日至7月17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西藏地区减租减息办法》和《西藏地区各县、区、乡农民协会的组织章程》。8月27日,西藏工委提出了《关于西藏土地制度改革方案》的报告。报告规定: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主要根据是叛乱与未叛乱的区别,分别采取没收和赎买政策。叛乱与未叛乱是基本界限。因此,原西藏地方政府的所有耕地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含奴隶)所有。对于叛乱的贵族的耕地、房屋、耕畜、农具,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所有。而对未叛乱的贵族的耕地和多余的房屋、耕畜、农具,实行赎买后分给农奴所有。对寺庙所属的耕地、房屋、农具、耕畜,也按叛乱与未叛的界限,分别采取没收和赎买政策,分配给农奴所有。9月5日,张国华、谭冠三和到西藏进行调研的汪锋,向中央报告了关于西藏民主改革中的若干问题(包括赎买价格、牧区工作、宗教问题、废除债务、培养藏族干部等)。这两个报告得到中共中央的原则批准。随后,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第三次会议于9月22日通过了《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和《关于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等重要文件。《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西藏地区的土地制度的改革,实行和平改革的方针”。“废除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的一切封建特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9月上旬至11月上旬,西藏工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划分西藏农村阶级的方案》、《关于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执行赎买政策的具体办法》、《关于当前牧区工作的指示》、《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一系列的具体政策规定,并先后获得中央批准。

这些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在农业区的改革,只划分农奴主阶级(包括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农奴阶级(包括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奴隶),而不划富农阶级。民主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以“三反双减”为内容,第二步以分配土地为内容。改革的阶级路线是:依靠贫苦农奴,巩固地团结中等农奴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击叛乱的和最反动的封建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废除封建农奴主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行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对叛乱农奴主的土地,一律没收分给农奴。对未叛乱农奴主的土地,除其应留的一份外,多余部分实行赎买,分给农奴。

牧区(包括半农半牧区)的民主改革,实行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和牧工牧主两利的“三反两利”政策。没收叛乱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和叛乱牧主的牲畜,除抽出一部分给贫苦牧民外,谁放牧归谁所有。在牧区不分配牲畜和牧场,对牧主不斗争,不公开划分阶级。整个牧区生产资料所有制基本不变,以稳定牧业,保证人畜两旺。

对寺庙的民主改革,除少数上层僧侣外,多数是中下层和贫苦僧尼,不划分阶级。民主改革中,实行反叛乱、反封建特权、反封建剥削,算政治迫害账、等级压迫账、经济剥削账的“三反三算”政策,彻底废除寺庙的剥削压迫和封建特权制度。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废除寺庙向各地摊派群众为僧的制度,禁止寺庙强迫群众为僧。保护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实行政治统一,政教分离,选举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对留寺僧尼的生活,由政府用补贴的办法解决。

在拉萨、江孜、昌都等城镇,开展反叛乱、反封建制度、反封建剥削、反封建特权的“四反”运动。保护工商业,安置贫民、乞丐,处理游民,组织就业,扶持手工业,加强城乡物资交流,发展工商业,逐步进行市场管理。

对边境地区的民主改革,实行更加稳慎、灵活和宽松的政策,并推迟进行。

西藏的党、政、军、民在西藏工委的一元化领导下,认真贯彻上述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地进行工作,并严格地进行了复查,从而保证了民主改革任务的健康发展,顺利完成。

  (摘自《解放西藏史》, 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3月版,定价: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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