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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公众期待

2009-12-01 16:52:00 来源:书摘 吴丹红 我有话说

人民网在2009年2月就“个税酝酿改革,该从多少起征?”话题进行了一次公众调查,参与调查的88 803人中,认为个人所得税“保持2 000元,不作调整”的有6 217票,占7%;认为“应提高到2 500元左右”的有2 408票,占2.

7%;认为“应提高到3 000~3 500元”的有28 621票,占32.2%;认为“应提高到5 000元左右”的有45 692票,占51.5%;认为“应提高到8 000元或更高”的有5 865票,占6.6%。也就是说,大约93%的民众认为个税起征点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

民意是一种公众期待的表达。我并不认为,民意所表达的,就绝对正确,或者政府就应该遵照民意去做。而是,我们应当分析,在这种公众期待后面,有着什么样的正当理由,以及我们应当如何正视这种理由。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从财税史上看,个人所得税肇始于1799年的英国。当时,英国由于与法国交战致使财政吃紧,而作为当时主要税收来源的消费税和关税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有人提议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安全的利益战胜了金钱的利益,个人所得税就被通过了。然而战争一结束,认为所得税侵犯隐私和个人权利的言论就占据了上风,所得税被打入冷宫。直到1842年,英国行政部门才又一次让议会和民众信服所得税的必要性。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国家官僚机构的膨胀,国家担负起越来越多的公共职能,相应地对于财政的需求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在20世纪已经成为英国税收结构中的核心,并且被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已经形成共识的是,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甚至是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1980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当时的起征点确定为800元。1993年,人大修改《所得税法》,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再次修改《所得税法》,把“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6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1 600元。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 000元。近年来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什么仍无法让公众满意呢?因为29年前,个税起征点是800元时,当时居民人均月收入为40元,起征点是人均月收入的20倍。而如今的2 000元与居民人均月收入一比,人们就会发现,两者的比例已经大大低于29年前了。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已经从极少数的富人扩展到了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富人税”似乎变异成了“人头税”,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初衷基本丧失了。

另一方面,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由于工资并非他们的主要收入,因此,工资之外的收入是征税的主要计算依据。这部分的收入有多少?需要征收部门有效地跟踪每笔个人交易,而这样做的成本很大,很难操作。国外个人所得税依靠完善的金融、财会体系配套,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又为有效的监控提供了保障,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让富人乖乖地缴税;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尚没有建立一个可记录、可计算的市场交易监控体系,而完全依靠高收入群体的“自觉申报”,因此偷逃个人所得税变得相当容易,巨额税源的流失也成为必然的结果。于是又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高收入群体只承担了很少部分的税源,而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款却来自广泛的中低收入者,这种严重的“结构性不公”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提高个税征收起点,只是让个税回归初衷,从“劫贫济富”回到“劫富济贫”。多年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提高个税起征标准,以增加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在许多国家,个税征收的神经非常敏感,例如德国,个税起征点每年都要作相应的调整,以体现税收的灵活性,保障公众的收入水平。为了遏止贫富差距,英国很早就实行了福利制度,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19世纪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美国,虽然也存在穷人,但是《华尔街日报》披露的消息证实,大多数的“穷人”比起20世纪大部分时间的普通美国人来说,都吃得更好,住得更好,并拥有更多的私人物业,比如住房、汽车、彩电、空调。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良税”,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是占有社会绝对资源的富人对于穷人的良心,是再度分配社会资源的杠杆。相比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却逐渐扩展到中等收入者甚至“穷人”,多少有点让人费解。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的赋税比重并不比某些国家低,但我们的社会福利却与其有天壤之别。国家税收既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把取之于富的个人所得税用之于贫,才能真正达到它的目的。如果我们不在意政府收了多少税,那一定要在意这些税是否真的用到该用的地方,是否在改善我们的福利。纳税的公民,不但有纳税的义务,还有纳税人的权利,那就是监督政府税收的去向,并要求福利的回馈。

提高个税征收标准,对于我辈中低收入阶层而言,只是一个迟来的好消息。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物价、教育、医疗、生活支出,我们缓慢增长的工资尚且难以满足我们的消费,更别提所谓的积累。我2007年从北京大学博士后出站之后,成为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大学教师,月工资仅有997元,加上其他奖金、福利,实际到手的月收入也不过区区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月工资指的是当月个人所有收入减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讯费、房屋提租补贴费,也就是这微薄的两千多元。君不见,北京五环以内的房价已经攀升到每平米一万多元,如果以我这种收入水平,起码要工作一百年,才能在北京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而即使这样的“穷人”,每个月也要贡献不少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还符合个人所得税所宣扬的宗旨吗?因此,我完全理解为何93%的民众认为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我也深知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正视这种公众期待背后的正当理由,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态度。

  (摘自《法律的侧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定价: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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