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昨日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于12月1日起施行。在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开始实施这样一部条例,这让人想起温家宝总理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回答关于他亲自为农民工讨工资的提问时所说的: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拖欠的问题还是要依靠法律和政策,而不是领导人的批示。
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作为一项公
首先,从政策制定的环节来看,《条例》的政策诉求是明确的,即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很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可见,这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公共政策,目标群体与公共问题这两项政策客体都很清晰,这为政策有效性的最终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内容上看,《条例》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主体的职责权限不够具体、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既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又鲜明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另外,《条例》对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性质与强度作了特别的保护与强调,这些人性化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其次,从政策执行的环节上看,在政策的执行主体方面,《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这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同时,《条例》具体规定了执行主体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办案时限,并详细规定了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此外,还完善了举报投诉制度,以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可见,具体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是这部条例的突出特点,这对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十分重要。
不过,毋庸讳言,此项政策的推行将会遇到一些困难。从执行主体上看,条例规定由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然而,要当前的工会来担当这一重任,还需要更多的磨合与支持。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固然从条文上保障了经费来源,但一些财政较为吃紧的地方,恐怕会为了减轻财政负担而对条例的执行大打折扣。再则,条例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这一规定,更需要执法部门更为积极主动的介入。因为,我们目之所及,很多农民工连自己应得的工资都得不到,能够顺利地拿到赔偿金吗?如果没有执法力度的加大,很难。
通过上述两个环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的制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同时,要使这项政策切实有效,关键还在于从主体、经费、可行性等方面克服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真正将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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