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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宇“过劳死”敲响企业“超时加班”警钟
许骥鸿 http://www.gmw.cn 2006-06-09 [字号: ]

  (中国网|时间:2006年6月2日|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近日,悼念深圳华为员工胡新宇的文章在深圳多家网站上接连出现,文章称这名去年刚毕业的研究生因长期加班以致劳累过度不幸患病死亡。5月31日,该报记者从华为公司证实了胡新宇死亡一事。

  据了解,胡新宇今年25岁,四川人,去年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毕

业后即加盟华为公司网络产品研发部门。

  “他是长期连续加班累倒的。”熟悉胡的一名同事称,“为了获得好的绩效考评,他长期没日没夜地加班,基本上每天都加班到凌晨2点,睡觉也在公司对付过去。”据此,胡曾两个季度连续获得了A。

  我们来帮助胡新宇算一算一天的工作时间。凌晨2点睡觉,早晨7点钟起床,8点上班,他只能休息5个小时,一周工作了近90个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华为公司”劳动法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他们挖空心思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管理措施,来“吊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掌握制定某项生产产品的定额,拿到“A”级头衔也是难上加难,要人的命的才干得出来。不是吗?胡新宇用生命的代价只不过换取了2个“A”。

  目前,我们有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采用“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数量”的原始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不顾工人的死活,不管工人愿意不愿意,动不动就要求工人超时加班。笔者由于工作关系,曾对10家企业50名工人进行过调查,有95%的企业普遍存在严重超时加班的行为,老总们总以什么“加班费”比小时工资高,企业为此付出了,也不觉得有什么不正常的。事实上,一部分工人处于“亚健康”状态,经常失眠、目眩、头疼。苦于维持生计,对企业做出的行为,只是敢怒不敢言。对此,我们号召全社会向企业进一言,再不能牺牲工人生命换取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不能让“过劳死”的悲剧再重演。

  然而,我们的劳动部门应该忠实地履行好劳动监察职能,在广大企业中宣传《劳动法》,让工人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经常深入企业进行明查暗访,了解职工的生产情况、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特殊困难职工实行法律援助。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投诉事件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处理。作为企业自身,积极采取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不是在“超时”上下功夫,而是要在提高生产效率上做文章,这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一片灿烂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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