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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农民告省长胜诉的法治意义
陆志坚 发布时间: 2007-04-17 12:00 光明网

  2004年5月,浙江奉化市长汀村所在的地段被划拨给市土地流转中心,并出让给某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住用地,这一项目获得了省政府等各级部门的批准。为此,张召良等12位村民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长批地违反土地法,经省高院判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诉处于2005年9月1日所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就意味
着,上诉省政府的12位农民胜诉。(4月12日人民网)

  农民上诉省长且胜诉,这无疑是一个让人且惊且喜的新闻。在地位、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农民能够依据法律与省长博奕、与传统的行政行为博奕,其彰显的法治意义显然远大于农民胜诉。

  长期以来,在人们固有的思维中,总是认为“民告官”就如同“鸡蛋碰石头”——告是输不告也是输,花费巨大的诉讼成本去作无谓的“牺牲”不合算。因而,“民告官”一直是坊间较为忌讳的事情。

  然法治的进步,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出台后,相当多的民众已跳出了那种传统的不告、怕告的思维模式,开始“叫板”政府官员及其行政行为。尽管在目前的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胜诉率仍占绝对优势,但坊间胜诉率仍在艰难的困境中增长着。而每起“民告官”的胜诉,都昭示着法治建设前进了一大步。

  诸如此前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政部采购案、150名无锡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案,虽然这种诉讼的成本高昂,但民间以其执拗的意志和对法治的坚信与政府行为较劲,便反映出了法治公正、公平的本质属性逐渐得到了体现,这也是文明社会所着力追求的目标。

  同时,村民告赢省长也是一种“双赢”的结局。对村民来说,赢了官司就意味着一千多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三年多的艰辛和酸楚得到了回报。而省政府及职能部门尽管输了官司,却也未尝不是“好事”,那就是“吃一堑长一智”,以此为警钟、为教训,及时纠正自己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在此,也验证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只有摆脱了行政干预的司法体制,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从法律层面上督促政府机关防微杜渐,依法行政,避免捅“大漏子”、犯“大错误”。而法律得到尊重、受到敬畏,这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12位农民上诉省长,胜亦罢、败亦罢,涵含的意义多多,值得思考,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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