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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捐献条件 严禁器官买卖
器官移植有章可循
本报记者 王晓  发布时间: 2007-04-18 08:46 生命时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使器官移植更加规范。

  “这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出台,是器官移植领域的一个新起点。”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陈忠华颇
有些欣喜地对《生命时报》记者说。4月6日,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下浮出水面,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严格规定了捐献者和接受者的条件。例如,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岁);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捐献人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在活体器官移植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同时,《条例》明确了接受人的排序原则,即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明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否则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据陈忠华估计,目前全国有5万—10万人等待器官移植。“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必须规范。”而《条例》出台前,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的确存在器官买卖等一系列混乱现象。现在《条例》出台了,就能规范器官移植医学服务,保证该行业健康发展。

  尽管如此,陈忠华称,《条例》尚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在用到‘死亡’这个词时,并没有说明是脑死亡还是心死亡。当然,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只有先把这个确定下来,《条例》才能更完善。”否则,医务人员在进行器官移植时,还会继续遭到非议。

  《条例》的出台,也受到了国外媒体的高度重视。美联社认为,该《条例》填补了中国在该领域的空缺;但同时也表示,《条例》没有在死刑犯器官获取的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未免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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