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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天气煤矿停业需要成常态
 发布时间: 2007-08-20 16:00 新京报

  8月17日,山东省新泰市华源有限公司发生溃水事故,当时井下共有756人,有585人安全升井,尚有172人被困井下。同时,另一煤矿也因上述原因发生透水,9人被困。对此,山东省要求,鉴于8·17矿难主要源于汛期洪水暴涨,河流决堤,彻底排查沿柴汶河下游矿井,低洼地区矿井一律暂停生产。(新华社8月19日电)

 
 就在半个月前,河南陕县支建煤矿透水事故致使69名矿工被困井下,最后全部获救。那么,山东煤矿溃水事故的救援工作,能否再现陕县这一幕。于此,我们祈祷相同的奇迹再发生一次,但也注意到,山东溃水事故的发生,有着和支建煤矿事故类似的原因。

  支建煤矿事故是由于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洪水经一个铝土矿坑和矿井老巷渗入井下,冲垮三道密闭,导致水平巷道被淹而造成透水事故。而山东此次事故,同样由于当地持续降雨,引发河水暴涨,冲毁堤坝,并通过煤矿的废弃砂井,以50立方米每秒的流量,溃入矿井造成事故。这也正是山东省要求“低洼地区矿井一律暂停”的客观原因。

  即此而言,我们想说,在汛期遇到灾害天气,“低洼地区矿井一律暂停”,是不是可以成为常态?

  汛期煤矿安全并不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安监部门几乎每年都会发布相关要求。如2003年和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都对汛期煤矿防治水害工作提出过要求。在今年7月23日,安监总局在通报青海、云南、新疆发生的3起因洪灾等引发的生产事故后,再度要求各地确保汛期安全生产。但是安监总局话音未落,河南、山东即发生因汛期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如果雨暴山洪是自然灾害,那么灾害天气仍然“坚持生产”,发生事故却未必不是人祸。我们需要反思,在汛期,遇到灾害天气到底是应当确保安生生产,还是应当确保为了安全而暂时停产?

  在2005年6月10日,贵阳市因一天发生两起煤矿透水事故,为防汛期水害事故,下令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两年后,这样的事件又在山东重演。但这样的教训,已经是难以承受之重。因此,在灾害天气下让所有煤矿或低洼地区的矿井一律暂停,并不是刻意的矫枉过正。尤其是,在我国煤矿安全仍然非常严峻的情形下,更应警惕“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最后只落实为“保生产”的可能。由此而言,在灾害天气下,确保不生产才可能是惟一的安全之道。

  我们看到,福建厦门面临“圣帕”台风,要求全市商场、娱乐场所及工业企业停工停业,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也于18日做出了全省所有矿井停止生产3天的要求。面对不可预测的灾害天气,这都是必要的应对理性。

  所有在灾难中失去的,只能在进步中获得补偿。不论对支建事故,还是对山东两起事故,甚至是对我国煤矿安全管理而言,眼下更迫切的工作,无疑是要建立起更严密的防范体系。为此,我们建议,灾害天气下确保煤矿或低洼区矿井一律停产,能成为煤矿安全常态的防范标准之一。

  我们需要明白一个常识:当我们对自然灾害的后果难以估计,很难确保在掌握之中时,就不妨把后果想得最坏,从而采取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措施,比如暂时关停。这样肯定会影响到产值和利润,甚至还要支付一定的管理成本,但是,如果保障了人员的安全,弘扬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那么,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显然是“多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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