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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价格联盟不能只在非常时期
马红漫 发布时间: 2007-08-22 16:00 新京报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日前向媒体表示,目前的价格上涨主要是结构性上涨。但是在微观价格领域,伴随着部分商品价格的持续上涨,一些相关企业却有借此时机恶意涨价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会加重百姓的心理负担。所以,政府部门对于微观层面的价格恶意操纵问题进行合理管制,是十分必要的。

  前一段时期,方便面
价格集体走高,引发了民众的抢购风潮。继发改委果断对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操纵价格行为进行惩戒之后,民政部日前也发布公告称,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违法使用“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名称对外开展活动,并以此名义参与方便面企业价格串通,对该学会做出停止活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虽然暂时得以平息,但却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方便面协会组织为何敢于如此“明目张胆”地公然操控价格呢?

  我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但以往法律条文曾经屡次被企业组织和行业协会随意违反,却从未受到严格处罚。由此才导致了其后的各种价格操纵者公然蔑视法律规定,肆意哄抬干预物价。

  其实,国内的行业协会从设立伊始就从未放弃过干预价格的职能。这一点在各个行业协会“白纸黑字”的《章程》中写得十分明白: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中,也明确规定:“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一直以来,无论是大张旗鼓的价格联盟,还是白纸黑字的违法《章程》都未受到来自行政和执法部门的追究。这无异于给试图操控价格的组织一个明确的信号。

  那就是,价格操控不会受到追究,大可放心去做。更为关键的是,很多主导“价格联盟”的协会组织,本身就涉嫌非法组织,有律师就认为操纵方便面涨价的“拉面协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可见,方便面的集体涨价暴露出了日常协会组织管理和价格管理的重重漏洞。

  在海外成熟市场,操纵市场价格历来都被视为是相当严重的罪责,当事人会受到刑事惩处,而企业也会被追究责任并遭到巨额罚款。严厉的执法措施甚至让很多同行业的巨头哪怕是在私人聚会上都不敢轻易坐在一起。因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构怀疑存在操控价格的嫌疑,更遑论公开的价格操控了。

  因此,对于不正当行为的推波助澜,政府则应如惩戒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那样,果断出手,坚决遏制其蔓延势头。而且,这种打击违法价格操纵行为的举措,应该表现于日常时期,而绝不仅仅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

  □马红漫(上海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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