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把当原告的"瘾"
李岳 

  我为报社代理打官司,一般都是当被告。不过,2007年接的一些追索拖欠供暖费的案子,让我总算过了一把当原告诉讼代理人的"瘾"。

  报社在西城新文化街12号和宣武虎坊桥有两处职工宿舍楼,是自建锅炉供暖,有许多社外人员住在那里,经常拖欠供暖费。虽然房管部门的同志努力催缴,但仍有一些"老赖"不听好言相劝,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供暖费,少则欠两年的,有数千元;多的则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拖欠,数额达万元之多。针对这种情况,报社领导决定诉诸法律,于是交给我们法律处接手。

起诉得先取证

  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接到任务后,我马上紧锣密鼓地开始准备证据。要取证,首先得有供暖合同,通过供暖合同,找到乙方(欠费业主或单位)。欠费业主有单位的,找单位;单位破产了,或因业主调动工作单位变了,就增加了难度,我还得跑工商局去查询企业档案。有的单位承认欠款事实,还好说。可有的单位就想赖账,拼命找一些理由来推脱,那只有依靠过硬的证据了。

  起诉要证据,法院立案要审证据,法庭质证也要"谁主张、谁举证"。到法院交证据材料得跑好几趟,再加上开庭、申请执行,上半年七八个案子堆在一起,我简直要把法院的门槛踏破了。

打官司得告对人

  打官司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才能起诉。

  2006年处理的一批拖欠供暖费案件,拖欠户业主有所属单位的,按照法律规定由单位承担。可是2007年交来的这批案件,就没有那么简单了,有的告单位,有的只能告个人,费了不少周折。

  业主周某,从1993年就开始拖欠供暖费,经查,她的原单位高久雷蒙西服公司2004年就倒闭了。为此,只能先起诉她个人,没想到一开庭,她拿出一份"单位证明",称北京京工服装集团承认她是本单位退休职工,愿意承担供暖费。我们只好先撤诉再重新告这个新单位。等到新单位应诉时,又辩解只同意支付职工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供暖费,以前的欠费就不管了。对这一抗辩理由,我们还真没办法。

  业主姚某是朝阳区钱币册厂的职工,1999年开始欠费不交,房管处一直催收无果。尽管房管处的同志一直和该单位交涉,起诉以后,朝阳区钱币册厂也不来应诉,法院公告也找不到这个单位了,我去朝阳区工商局取证才知道,该单位已经让工商局吊销了。最后只得撤诉,再告姚某个人。但姚某和报社又没有供暖合同关系,官司打到二审,因为供暖费应由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单位来承担,所以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个人就没有理由代替"买单"了,结果单位应缴的部分,法院没有支持。

证据是胜诉关键

  供暖单位催收供暖费,一般都采取发催款单通知的方式,这样做其实是有风险的。因为直接下发催款单,一旦业主拒绝签收,催款行为就无法证明。那么,如果供暖单位在业主欠费超过两年后再起诉时,就会因无法举证曾经主张过权利而败诉,这确实很冤枉,但两年诉讼时效超过了,法律上确实无法支持。

  为避免在诉讼时效上失利,我向房管部门提出建议,最好通过邮局发特快专递来催缴欠费,可以在邮局提供的格式联上标明函件内容,包括欠费催收函的字样,确保诉讼时效不会"过期无效"了。

  总而言之,打"讨债"官司,维权意识要有,证据观念也要加强。虽然不做被告当原告,也要有备而战,不打无准备之仗。

  时间如流水一般过得真快,2008年奥运会将至,我在报社受聘已经第7个年头了。过去的一年,我处理了10多个供暖费官司,总算有所收获。截至2007年底,报社收回供暖费的欠债千元到万元不等,累计达数万元。钱虽然不多,但其中浸透了报社房管部门与法律部门的辛勤汗水。回想起那一段奔波劳碌的日子,历经上公共汽车挤成"照片"的乐趣,感受部门领导对我的鼓励和支持,房管部门同志的积极配合,我在法庭上作为原告代理人纵横捭阖的"成就感",五味杂陈的回忆,让我回味无穷!

  (作者为光明日报经营开发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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