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务部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副所长 周密
既欧盟对谷歌等科技公司开出天价罚单后,美国国会众议院宣布启动的对少数占据主导地位、未受监管大平台在商业、通讯和互联网信息领域因拥有特殊权力而损害正常竞争进行调查,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与传统制造业和服务领域不同,此次调查既是数字经济时代对市场服务供应方行为的审核,又是对美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适应数字经济要求有效性的检验。
毫无疑问,位于头部的几大科技巨头不仅是美国的行业领先企业,也在全球范围内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的发展,甚至在相当程度上确定了包括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移动支付、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领域的竞争规则。尽管几家行业巨头之间往往在不同领域相互竞争,可能在某种意义上尚未形成独一无二的市场垄断,但已经对市场竞争、尤其是市场新进入者参与竞争形成了相当高的壁垒。相比传统的制造业,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源和知识密集水平更高,不仅需要巨额的前期投入,而且因为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更高而面临更大的风险。当然,高投入和高风险的投资需要更高的回报。中小企业和不熟悉相关竞争规则的新市场进入者很可能出于商业考虑而选择远离市场。通常,行业领先者会使用专利池等方式保护其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在科技领域的这一现象表现尤为突出,对后来者的阻碍作用因此更加明显。
美国对科技巨头提出听证会要求与真正采取措施阻断行业垄断尚为时过早。从历史案例可以看出,多数企业选择接受司法判决,放开某些技术限制,促进市场竞争。目前,美国以单边主义行为加征的关税扭曲了国际贸易关系,而科技领域的所谓国家安全问题则对正常的两国科技交往产生较大干扰。关税的不断增加使得两国消费者受到福利损失,相对购买力有所下降,市场预期悲观,不仅减少对数字新产品与服务的兴趣,而且可能影响和改变当前消费习惯。美国对科技巨头的调查与中美贸易冲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审查周期漫长、各种变化层出不穷,美国司法制度设计决定了科技巨头有着较大的应诉与调整空间。但是,也需要看到,科技创新进程本身需要持续性的投入,司法审查的威胁可能改变科技企业的行为模式和关注重点。在审查过程中,利益交换和妥协仍是常态。在极端情况下,企业可能为了避免遭遇更严重的分拆或禁令,而选择改变市场发展策略,从而扭曲其基于市场的决策模式,减弱在国际市场的投入力度,或减少与其他国家企业在产业链或创新活动中的合作。也应该看到,反垄断有利于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参与经贸和创新活动,而各国企业与此类市场主体可能更容易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技术进步与市场发展对创新产生推动。但是,主要经济体在数字经济的发展理念与保障模式之间差异巨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参与数字经济行为主体的管理并不适应,技术进步使得跨国经营活动更为普遍,与内容服务相关的贸易活动不易受到监管。新领域不断出现,服务和产品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相互博弈中调整权利与义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规范,多数创新领域的供需平衡关系较为脆弱,也可能存在不公平的问题。通过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审查,美国可能以判例方式弥补原有法规的缺口与不足,为后续的科技市场规范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历史上,美国已经习惯于将其国内做法通过国际协定上升为国际标准与规范。特朗普政府更倾向于采取单边主义做法追求“美国优先”目标,科技创新更是美着重保护自身优势的领域。美国政府对华加征关税和实施技术出口限制,将增加全球创新合作关系的混乱度。创新方向和方式的多元化有利于为适应各种不同需求创造条件。中国数字经济具有自身特点,发展潜力大。大数据与创新技术的结合有可能释放巨大潜力,对相关各方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