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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诽谤决不是竞争

2002-01-2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王曦影 我有话说

编者按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已经到了追求法治、信用、规范与公平竞争的时候,公民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种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做法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鲁迅说:“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同理,恶意诽谤决不是竞争。本文报道的损害商业信誉案值得人们引为鉴戒。

对于江苏三毛集团公司(现海澜集团)原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徐哲山来说,今年1月17日是个需要谨记的日子,因为这一天,他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同时被判刑的还有他的手下:张振玲和房红亮。他们犯的都是损害商业信誉罪,针对的目标都是中国最大的精毛纺生产企业——江苏阳光集团。

传单漫天飞舞

2001年5月5日,阳光集团职工宿舍首次出现恶意诽谤诋毁阳光集团的传单。之后一段时间,类似的传单接连出现在厂区的车间、商场、教室内,传单标题分别为“致阳光全体员工书”、“致阳光全体员工的一封信”,落款为“阳光人”、“阳光全体大学生”等。

进入7月,不仅厂区内出现传单,在江阴市的中山公园、鹅鼻嘴公司、菜市场、汽车站、证券公司等地均发现大量传单,传单上的内容也进一步恶化。此外,传单还被寄往北京、南京、无锡市、江阴市党政机关的有关领导及多家新闻单位。

传单像根根毒刺,插在国家重点企业集团及国家重点扶持的33家行业排头兵之一的阳光集团。阳光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干部职工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事态愈演愈烈,阳光人不得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谣言不攻自破

狐狸是狡猾的,可它逃不脱猎人的眼睛。公安机关艰苦工作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案件告破,作案者竟是同行之一的江苏三毛集团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及江苏三毛集团企业新闻中心文学艺术联合会负责人。更让人哑然的是,三毛集团和阳光集团仅一墙之隔。

案件破了,阳光人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可传单带来的恶果却不能立刻消除:扰乱的生产秩序有待调整,涣散的人心需要修复,但商业信誉损害却无从弥补。

这是犯罪行为

“我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这是市场行为,是竞争手段,阳光集团连这点抗打击的能力都没有,怎么参与国际竞争。”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之一依旧振振有词。

何谓竞争?有关人士认为,竞争是在合法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跟他人争胜。倾销等属于不正当竞争,而散发传单恶意诽谤,已经超出了合法竞争的范畴,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江阴一地方官员说:同行业本应正当竞争,却采用如此卑劣手段,真是意想不到。如此风蔓延,将损害江阴市乃至江苏省整个投资信誉,后果不堪设想。

案件外的思考

一石激起千层浪,“传单案”引起了经济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传单事件”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但也给人们提了一个醒:没有法律意识,做违法的事情,在规则日益明确的法治时代,最终必将受法律惩处。

一位经济学教授认为,该案的处理将直接为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一个“样本”,也为法律部门如何保护企业家们创业的激情与积极性,对吸引投资、鼓励创业提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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