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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战的“钝”武器

法律
2002-04-02 来源:光明日报 李映洁 我有话说

某位法律专家说过,在频发的贸易战面前,法律是“有效的钝武器”。最近由美国引发的钢铁贸易战似乎给这句话作了最合适的注脚。

从3月20日起,美国采取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在3年内对大多数进口钢材征收最高达30%的进口关税,并对厚钢板实行进口限额,以保护美国钢铁工业。美国此举的法律依据是其《1974年贸易法案》第201条款,此条款是美国根据关贸总协定“免除条款”制定的一项国内法规。

根据201条款,美国总统在接到钢铁工业要求保护的请求后,可以责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调查,以确认钢铁工业是否已经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正面临“严重损害”的威胁。根据此条款展开的有关调查不需要证明进口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是否符合有关贸易法规,也不必根据各国产品进口美国的数量加以区别对待,调查所要证明的只是美国企业所受到的影响程度。一旦确认美国企业受到的“严重损害”是由于某种进口产品直接造成的,就可以对这种进口产品采取限制配额、提高关税等措施。美方辩称,此举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因为世贸组织有关条款同意其成员临时性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进口倾销的损害。

其实,美国人自己很清楚,美国钢铁工业陷入困境是因其自身效率低下、设备陈旧、企业缺乏活力。美国动用201条款,无非是拿国外钢铁企业当替罪羊,保护本国已显落后的钢铁工业。

根据世贸组织的法规,如果一国采用提高进口关税或其它非关税壁垒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其他各国有权提出申请,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这样的申请须先立案、磋商,磋商不成将进入仲裁程序。届时将由世贸组织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这一过程将不超过1年。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申诉。从立案到申诉结束、作出最终裁决的整个过程将不超过15个月。美国贸易问题专家马斯特尔曾经指出,美国201条款与世贸组织的“免除条款”最大的差异在于对“严重损害”的认定。在仲裁过程中,美国需要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损害的程度和原因。这也是在以往的案例中许多国家受到美国201条款打击后,向世贸组织申诉成功的重要原因。

不过,由于整个裁决过程需要一年到15个月的时间,因而对申诉各国非常不利。即使美国最后输了这场诉讼,美国钢铁产业也赢得了一年多的缓冲时间和可观的国内市场,布什政府的政治意图也已实现。

美国政府动用201条款的打击面很广。欧盟、俄罗斯、韩国、日本、巴西、中国的钢铁生产商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有关国家都已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本国利益。专家指出,如果此次贸易争端不能够通过磋商及时解决,即使在WTO机制下能够得到解决,至少也需要一年的时间,这意味着受冲击各国的钢铁出口面临的威胁在短期内不会消除。

如此看来,法律在贸易战中的确显得有点“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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