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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正义论研究的认知测绘

来源:《哲学动态》2020-11-1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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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臧峰宇,朱梅

  内容提要:半个世纪以来,学界关于马克思正义论的研究蔚为大观,并围绕马克思正义论是否可能、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逻辑、重构马克思正义论的规范性与现实性等展开理论争鸣。这些争鸣与相关阐述构成马克思正义论研究的学术图景,对其进行有效的认知测绘是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必经之途。在此基础上,重构一种面向现实问题且符合时代精神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在遵循历史规律的同时秉持规范性原则,探寻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合理思路,是促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20世纪70年代,当代政治哲学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而逐渐复兴,也引发了学界关于“何谓正义”“谁之正义”“正义何为”的广泛争论。分析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规定与实践逻辑,成为一种与此并时偕行的学术研究。1972年春,艾伦·伍德在《哲学与公共事务》上发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聚焦马克思论及“正义”的文本,特别是《资本论》第3卷中的这段话:“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①伍德指出“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进而指出马克思“根本未打算论证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甚至未明确表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或不平等的,或者资本主义侵犯了任何人的权利”②,因为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探讨具体的社会现象正义与否,作为法律权利的“正义”为一个时代的生产方式所决定。在这个语境中,正义不是源于自然法的永恒范畴,也并非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此文引发了学界关于马克思正义论的广泛而持久的争论,最初的焦点是关于这一研究的前提即“马克思的正义论是否可能”的探讨。

  一、马克思的正义论是否可能

  伍德的论述与此前塔克在《马克思的革命理念》一书中阐述的观点类似,后来被归纳为“塔克-伍德命题”,成为关于马克思是否阐述过正义论以及如何对此问题进行理解的一种代表性观点。该命题并非塔克和伍德有意共同提出的理论主张,而是他们在论述马克思否认资本主义“不正义”时在具体结论上的通约性。分析这个理论主张的关键在于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以及使用“正义”一词的原初语境,即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并非因为它“不正义”,而旨在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与雇佣劳动制度。这个命题只是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和使用“正义”一词的实际情形的重述,它表明马克思对永恒正义的批判,突出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因而得到学界颇多认同。例如,大卫·麦克莱伦认为一种理论的成立需要对某些问题有内在一致的探索,但马克思对“正义”的论述显得很矛盾,因而“马克思没有正义理论”③。诺曼·杰拉斯指出,在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表述中存在着含混和不一致的因素,只能依靠一些重构手段来再现马克思的正义论。④此外,在德里克·艾伦看来,“马克思与恩格斯并未界定‘正义’概念”⑤。A.M.山德罗也认为,在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这幅素描中还没有包含正义的概念”⑥。

  但是,“塔克-伍德命题”以及上述肯定这一命题的诸多论述也存在明显的局限,至少这些研究者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的道德话语或对其缺乏足够的理解。有学者读出马克思文本中彰显的无产阶级道德情感的正义性,这种“正义”不符合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而体现了消灭私有制和建构新社会的道德原则。从形式正义角度看,马克思之所以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乃是因为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合乎资产阶级法律的要求,而且在伍德引用的《资本论》第3卷那段话中,马克思主要说明在还借款时付利息遵循的所谓“自然正义”可能是无效的,在实际情形中要具体考虑借贷双方的约定。在这里,不是超历史的正义原则,而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原则具有直接现实性。从实质正义角度看,资本家“窃取”剩余价值的行为无疑有悖道德,它虽然合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法律,但它符合的是将要被取代的旧的社会关系。因而,诉诸实质正义成为马克思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主张,它表明马克思倡导的实现人类解放的社会革命是正义的。

  毋庸置疑,马克思让人们深刻意识到资本主义是一个不人道的社会,他对资本家“盗窃”“抢劫”之类的批判,让人们认识到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G.A.科亨坚信,“每一个有责任感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会因为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公正而感到心焦”⑦,乔恩·埃尔斯特肯定,“马克思具有一种既支持其对剥削的谴责又支持其共产主义观的正义理论”⑧。阿马蒂亚·森指出,作为启蒙思想家之一的马克思,“致力于对现实的或可能出现的社会进行比较,而并非局限于先验地去寻找绝对公正的社会。此类‘着眼于现实’的比较方法主要着眼于消灭所见到的这个世界上明显的不公正。”⑨从这一视角出发,学界强调马克思正义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力图揭示其概念界定和立论基础。为此,很多学者深入分析马克思关于正义主张的理论实质,基于相关文本,努力勾勒马克思正义论的思想图景。

  当然,在认同马克思正义论成立的前提下,一些学者偏重于将其阐释为一种道德理论。例如,罗德尼·佩弗承认自己“和其他许多人的确都这么假定:在不提出关于品德的完整理论或个体行为伦理学的情况下提出社会正义理论是可能的”⑩。凯·尼尔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一种与客观主义兼容的“有关道德的社会学描述,这种客观主义允许人们对整个社会结构的正义性提出理性的评价,其中就包括资本和社会主义的正义性”(11)。同时,也有学者强调发展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论,例如,肖恩·塞耶斯认为,“当马克思评判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时候——正如他所说——他并没有诉求于公正的绝对标准,因为,马克思并没有把资本主义看作绝对的不公正或绝对的不道德。……马克思的方法是一种历史的方法”(12)。艾伦·布坎南也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和所有划分为阶级的社会的最严厉的控诉之一,不是它们是不正义的或侵犯了人的权利,而是它们建立在有缺陷的生产方式之上,这种有缺陷的生产方式使得对正义和权利观念的依赖成为必要”(13)。尽管当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必然衰亡时力图建构的理想社会并非以正义为根本价值目标,但他对实质正义的追寻无疑是一种改变社会的现实性力量。为此,我们应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性认识,根据马克思的本意,建构一种回应理论与现实双重需要的正义论,进而围绕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展开规范性研究。

  二、关于马克思正义论内在逻辑的争鸣

  随着上述争论的展开,学界探究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逻辑,形成了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14)。相关争鸣或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将正义理解为与一个时代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的范畴,或从道德有效性角度强调对正义作规范性论证,或在历史唯物主义前提下研究正义论的现实功能,从而呈现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对这些争鸣进行认知测绘,可把握相关研究的侧重点及其限度。恰当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逻辑,应回到马克思哲学文本,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思维方式,探究阐释马克思正义论的不同进路的合理性与有限性,着眼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彰显马克思正义论的时代精神。

  首先,学界基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等经典文本中关于正义的表述,认为马克思没有谴责资本主义不正义。此说最早来自于“塔克-伍德命题”,由于主要从法权和意识形态角度阐述正义问题,指认马克思坚持符合一种社会形态之生产方式的合法行为是正义的,因为其合法且符合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这种看法似乎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它不同于人们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通常理解,至少多数人难以认同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居然是“正义”的。然而,从马克思论述的一些段落来看确实如此,这也使人们在疑惑中不得不同意“塔克-伍德命题”是合理的,它只不过呈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正义之间关系的基本看法。

  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将“是否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论述为是否“正义”的标准表明,“马克思自己谴责资本主义的理由包含在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起源、组织功能和未来趋势的综合理论中。其本身并非道德理论,也不包含任何诸如此类的特定道德原则”(15)。R.W.米勒表示自己“对马克思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观的讨论,是要反对将正义概念作为一种工具来对基本制度进行合理的且博识的道德批判”(16)。布坎南围绕法权概念的批判性展开讨论,认为伍德等学者给出的理由虽然是错误的,但他们认为“马克思主要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分配不正义而批判它,这在结论上是正确的”(17)。这种看法凸显了马克思正义论的历史语境,即正义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由物质基础决定,并随其发展而改变。这种看法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论证方式,它提醒人们不要想当然地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正义之间关系的一般看法,它还提醒人们恰当理解马克思所使用的“正义”一词的实际含义,以避免在论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时自说自话。

  由此回到马克思哲学文本的原初语境,可见马克思所肯定的“正义”主要是一个法权概念,他所否定的“正义”主要是一个超历史的意识形态概念。如果正义主要是为一种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法权概念,那么朝向人类解放的革命首先不是要实现正义,而是要变革旧制度中的社会关系和生产方式,并为建构新社会形态确立超越旧生产方式的正义的基础。但此说强化了评价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认为我们只能以是否符合当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来衡量一种社会现象正义与否,由此可能忽略了在同一时段内追寻正义的不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也忽略了人们在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革命中必将更新正义观念,使之发生辩证的转化。因而,应自觉发挥正义的现实性力量,至少不应将其弱化成一种体现自然性的被动因素。

  其次,学界强调追寻正义的道德有效性,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理解为一种价值评价。例如,齐雅德·胡萨米认为,马克思理论具有双重维度,即解释维度和评价维度。塔克和伍德将马克思的解释维度当成了评价维度,以为马克思否认资本主义不正义。在他看来,“马克思不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代言人,而是工人阶级的代言人”(18)。马克思不会立足于资本主义法权概念去评价资本主义正义与否,其中当然具有谴责资本主义的道德立场。罗杰·汉考克明确表示,“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显然主要是因为它的不正义”(19)。尼尔森也强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规范性评价具有道德维度,以道德谴责的方式彰显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是道德的批判者、道德主义的否定者以及道德哲学的质疑者(在我看来,这种质疑是正确的),然而他们并未试图颠覆道德,他们没有拒绝道德,他们也没有拒绝道德观念或平等观念。”(20)约翰·罗默指出,“关于马克思是否把资本主义看做不公正的……无论他的信念是什么,我采取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他的论点表明,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21)。科亨的观点更为有趣:有些马克思主义者无视马克思正义论中的道德要素,乃是缺乏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充分认识,他声称自己“并非主张重新思考社会主义平等本身,而是致力于反驳马克思主义(以及罗尔斯派)的如下立场,即力图消减作为道德规范的平等的分量”(22)。

  这种思路强化了对马克思正义论的道德解读,呈现了与历史唯物主义并行的一种隐性思路,关注马克思在文本中时常闪现的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以及偶尔对道德正义的肯定,与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之间关系的分析。由此呈现马克思的道德感或道德立场,消除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主张可能存在道德失语的境况。甚至有学者认为,即使在马克思哲学文本中没有关于正义的理论规定与现实阐述,我们也应当超越马克思并丰富马克思正义论的应有内容。例如,亚历克斯·卡利尼科斯认为,这符合马克思正义论的精神实质,马克思指出了工人和资本家的交易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并且在描述时充满了愤怒,这显然“是在道义上谴责资本主义违背了某种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23)。

  强调马克思正义论的道德内涵,凸显了马克思正义论研究的规范性,因而成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普遍接受的观点。其重要价值在于敞开一种问题域:马克思是否只从法权角度理解正义,是否存在罗尔斯所谓“马克思既是讲道德的又是不讲道德的”,或科恩所谓“马克思缺乏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自我理解”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我们能不能读出马克思革命理论中隐含的正义逻辑,即马克思可能认为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换符合法权意义上的正义,但不符合无产者认同的道德正义,也与社会主义道德相悖?同时也要意识到,这种思路虽基于对马克思正义论的“合理”解读,但缺乏充足的文本依据,因而易于被指责为误解或过度解读。特别是它弱化了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范畴在理解马克思正义论中的优先性,甚至将“正义”扩展为一种超历史的永恒范畴,因而无法得到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的学者的认同。

  最后,也有学者认识到历史唯物主义对于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基始性意义,同时也意识到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道德内涵及其现实意义的必要性,因而强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前提作道德正义的有效性研究。(24)例如,史蒂文·卢克斯认为,马克思既拒绝道德,又采用道德,这只是一种表面上的自相矛盾,其实他在道德观点上有自己“一贯而又独特的方法”。造成这种表面上的矛盾,是因为他的具体论述存在多变性。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还是正义的?“这一问题的答案是,马克思坚持所有这些观点,同时也采用了所有这些视角”(25)。其实,在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法之外,有一种基于现实问题的合理的历史辩证法思路,即在实际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中,人们以实践理性作出的事实判断本身即包含价值因素,这是我们理解马克思正义论时应有的视角。

  以上三种思路大致体现了关于马克思正义论内在逻辑研究的基本轮廓。通过对其主要理路与半个世纪以来学界争鸣的认知测绘,我们可以确认马克思正义论的基本观念与学界解读马克思正义论的可能性空间。如果我们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性角度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逻辑,就会摒弃所谓“马克思正义论是自相矛盾的”之类理论前提,并基于马克思哲学文本、立场和方法作出一种合理性论证。比较而言,第三种思路凸显了马克思正义论的整体性,体现了对其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的辨证解读;既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又彰显正义论的道德有效性,且力图避免与马克思超越纯粹道德正义的历史必然性主张之间的矛盾,可将其作为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优选方案,并在实践应用中使之得到丰富与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建构及其实践应用

  无论对马克思正义论的基本观念与内在逻辑持何种见解,学界均认为马克思从未对“正义”的所指与能指作过系统论述。基于马克思文本中关于“正义”的总体思路,分析马克思论述正义的相关思想资源,建构一种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是必要的。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建构体现为一种深入理解和系统化其观点的努力,学界既有的重构性阐释,或主要基于自然法传统,形成一种符合马克思价值理想的道德原则,在正义作为社会制度首要美德的意义上进行规范性重构;或以破解现实生活中的正义问题为导向,强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问题意识,从符合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和时代精神角度进行实践性重构;或以辨证的方式将这两种思路交织在一起。

  从规范性角度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表明基于马克思相关论述形成一种符合其价值立场的规范正义论是可能的,从中可见社会主义正义原则优越于遵循资本逻辑的正义主张。科恩是对此作出努力的代表性学者,他力图揭示马克思思想中内蕴的关于正义的道德逻辑,将马克思正义论的立足点设定为平等。例如,他表明,社会主义是可欲的,它之所以比资本主义更令人向往是因为它更平等。这是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有力辩护。正如他指出的:“在野营旅行中唯一实现的平等原则,是一种我视为正确的平等原则、正义认可的平等原则,这是一种激进的机会平等原则,我将称之为‘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26)这种平等是对所有非选择的不利条件的纠正。而共享原则是用来调节平等原则的,它“通过禁止某些平等原则允许的不平等而限制平等原则的作用”(27)。约翰·罗默也是在平等主义意义上重构马克思正义论的,他认为“社会主义者需要如下机会平等:(1)自我实现和福利机会平等;(2)政治影响机会平等;(3)社会地位机会平等”(28)。

  另一种建构思路强调明确的问题意识,致力于改变不正义的社会现实,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对马克思正义论进行实践性重构。例如,有学者认为,“事实上,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尤其是《资本论》中所蕴含的正义思想超越了西方传统的分配正义,是分配正义和生产正义的有机统一”(29)。也有学者强调在社会转型期发展生产力与提高物质生活条件对实现马克思正义论的基础性作用,“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需的方式和途径”(30)。亦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正义论的三个要点:“一是强调公正问题的生产关系基础,二是强调不公正问题的社会历史过程性,三是强调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公正问题具有的独特本性,譬如资本主义的不公正必然会越来越大,要认识到这种不公正也是件不容易的事情等。”(31)他们进而强调实际地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时,应遵循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历史唯物主义总体思路并使之现实化。

  在面向实际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兼容规范性和实践性理路,探寻解决当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现实路径。例如,一些学者主张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应使之“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人的生产需要以及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32),同时加强对正义的社会因素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杰弗里·雷曼的观点是值得提及的:“马克思正义论……必须是唯物主义的,必须是历史的;如果可能,它应该联系马克思本人关于正义的规范描述,尤其是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阐述。”(33)这类研究主要体现在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中,有学者指出,“马克思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很少研究未来社会的分配关系。尽管如此,他还是在大量而深刻的理论研究中,阐述了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理论”(34)。其中关于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比较研究实则确认一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平正义原则。亦有学者强调重新认识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的历史语境,指出在马克思思想中“隐含着一种新的、不同于剥削是不正义的分配正义要求”(35)。这主要体现为“给每个人其所应得的”,如果每个人没有得到他应得的,就是不正义的。也就是说,由偶然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有学者对马克思正义论可能涵盖的诸原则排序,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存在着一个正义原则的序列:权利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马克思以贡献原则反对权利原则,又以需要原则批评贡献原则”(36)。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在革命和批判的语境中厘定的正义思想,呈现为一个包括‘个人所有权’‘分配正义’以及‘人的自我实现’在内的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立体性结构”(37)。可见,在遵循历史规律的同时秉持规范性原则,使马克思正义论更为合理,彰显了其应有的实践逻辑。

  综上可见,在实践层面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可以在解析现实问题时使规范性研究与实践性探索达及会通之境。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规范性原则需要经实践检验,再根据实践经验反思改进既定原则,使之面对现实而复杂的正义情境,从而更具普遍性;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实践性原则应在现实基础上具有相对稳定性,既可以用来解析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现象和问题,也可以用来规避不正义现象的发生,因而应借鉴规范性原则的合理要素。其实,很多学者的研究兼具上述两种理路,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规范性原则研究现实问题时彰显其实践逻辑,成为一种明确的诉求,这项研究在深入考察和解析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论所具有的现实性。概言之,从解决当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实际出发,遵循马克思思想本意,在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实践逻辑。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进行道德有效性研究,提出一种能够使人们平等地共享社会善品的正义原则,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一种有价值的理论探索。为此,我们需要明确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实践逻辑,呈现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现公平正义的思路与方法,更好地解决因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差距问题,使人们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领域更多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辉。这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时代精神之所系,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遵循。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379页。

  ②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3),1972,p.244.

  ③大卫·麦克莱伦、臧峰宇:《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英国马克思主义传统》,《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第63页。

  ④Norman Geras,“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Philosophica,33(1),1984,p.53.

  ⑤Allen Derek,“Marx and Engels on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Capitalism”,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Supplementary,1981(7),p.227.

  ⑥A.M.Shandro,“A Marxist Theory of Justice?”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2(1),1989,p.46.

  ⑦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第3页。

  ⑧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62页。

  ⑨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6页。

  ⑩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15页。

  (11)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李义天译,人民出版社,2014,第2页。

  (12)肖恩·塞耶斯:《马克思主义与人性》,冯颜利译,东方出版社,2008,第158-159页。

  (13)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66页。

  (14)臧峰宇:《苏格兰启蒙运动与马克思的正义论》,《哲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10页。

  (15)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p.281.

  (16)R.W.米勒:《分析马克思》,张伟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75页。

  (17)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第73页。

  (18)Ziyad 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8(1),1978,p.60.

  (19)Hancock Roger,“Marx’s Theory of Justice”,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1(3),1971,p.65.

  (20)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第231页。

  (21)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余文烈译,重庆出版社,2010,第17页。

  (22)G.A.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11页。

  (23)亚历克斯·卡利尼克斯:《平等》,徐朝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第34页。

  (24)参见臧峰宇:《马克思正义论研究的两种进路及其中国语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57页。

  (25)史蒂文·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袁聚录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72页。

  (26)(27)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人民出版社,2011,第23-24页;第23页。

  (28)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第9页。

  (29)冯颜利:《基于生产方式批判的马克思正义思想》,《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5页。

  (30)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第9页。

  (31)唐正东:《马克思公正观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基础》,《武汉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58页。

  (32)林进平:《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三种阐释路径》,《哲学研究》2019年第8期,第48页。

  (33)Reiman Jeffrey,“The Possibility of a Marxian Theory of Justice”,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Supplementary,1981(7),p.318.

  (34)李惠斌:《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否可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第37页。

  (35)段忠桥:《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103页。

  (36)王新生:《马克思是怎样讨论正义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第62页。

  (37)李佃来:《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三重意蕴》,《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第5页。

  (标题注释: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暨中央高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研究”(13XNJ04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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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16:55
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一座座风力发电机矗立在延绵群山上,与蓝天白云、绿树青山相辉映,极目远望、蔚为壮观。
2023-11-16 15:56
2023年11月13日,国内首座港口商品车智能立体车库在山东港口烟台港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该车库占地13000平方米,可容纳商品车3000余辆,较平面堆存能力提升3倍以上,可完成智能理货、智能调度、智能转运。
2023-11-14 15:37
日前,姚庄镇沉香村生态农场近千亩橘子园已硕果累累。近年来,当地依托自然优势,以柑橘产业、乡村景观资源、亲子旅游市场为基础,与横向的艺术产业、旅游产业相融合,在农民增收、乡风涵养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探索出了一条具有本土特色的共富新路径。
2023-11-13 16:43
2023年11月7日,江西省高安市一家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在生产车间赶制工业接头等产品。该公司2022年被工信部列为第三批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其研发的新型无滴漏干式软管接头组件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23-11-0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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