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宋庆龄冤枉胡适?

2004-02-11 来源:中华读书报 王锡荣 我有话说
翻开《孙中山宋庆龄研究动态》2003年第2期,读到邵建的《胡适被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开除始末》和陈小雅的《宋庆龄开除胡适》两篇文章,拜读之后,不禁为两位作者的大胆而惊出一身冷汗。因为,胡适当年被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开除的历史真相,本来是很清楚的,并不存在什么争议,可是在两位作者的笔下(两位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也大体相近),这事显得扑朔迷离,而更惊人的是,他们居然认为这事是出于宋庆龄对共产国际的“亦步亦趋”,而由美国著名记者史沫特莱一手制造的假材料所造成,令人大跌眼镜。

两位翻案者认为:当胡适和杨杏佛等视察了北平陆军反省院之后,上海方面民保总盟发表的一份据说发自北平陆军反省院的政治犯的控诉书,却说那里有严刑拷打的现象,这份材料有伪造之嫌。当胡适指出后,宋庆龄的解释与胡适“对不到一起”,之后,上海方面的蔡元培、杨杏佛实际上向胡适承认了错误;当胡认为同盟不应该以“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为宗旨时,宋等即指责胡公开反对同盟章程,并开除胡适。其中,史沫特莱指手画脚,甚至有“领导宋庆龄”的腔调。翻案者认为,今天看来,胡适“对于民权运动‘性质’的界定是科学的”,如果同盟能够正确地吸收胡的观点,并调整与胡的处理方式,或许同盟的命运就不是短命的半年了,甚至“中国也早已不会是这样的中国”,这真是从何说起!

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呢?如果二位说的是实,则无论我们如何客观看待,如何转换视角,而宋庆龄冤枉胡适违反同盟章程的结论,是铁板钉钉,无可辩驳的了。何况还可能有弄虚作假之嫌,更不用说种种极“左”之病了。这已涉及宋庆龄、蔡元培、史沫特莱及杨杏佛等历史名人的人格,故更不能不细加辨析。

一,谁说了谎?

翻案者认为:胡适在1933年2月3日和5日收到两样东西,从而认定上海方面发表的所谓“政治犯”的控诉信是“捏造”,这一判断是可信的。这两件东西,一是韩麟符的求助信,“他已经在反省院关了两年多了,如果有拷打,他在信中完全可以以实相告”,二是《世界日报》转来的李肇音的信,居然假借胡适的名义,显系伪造。因而,上海总盟发表的控诉信也是伪造的。造假的人究竟是谁呢?陈小雅认为,有可能是同盟“自己人”所造,而史沫特莱造假的嫌疑最大。其根据是什么呢?是对史沫特莱给胡适的信与“托名信”作的“亲子鉴定”,认定:“李肇音的‘托名信’与史女士的信具有类似的性质——它丝毫不理会别人会‘存疑’,一如她丝毫没有考虑别人读她信的想法;它忽视胡博士的‘名誉’,一如她忽视‘程序正义’;她客观上是要把发表的名誉‘强加’于人,一如她要把发表的‘结果’强加于人”。由于她的“道德胁迫”,逼反了胡适这位同盟中的“卢俊义”!

这些说法,委实武断得可以!由史沫特莱受同盟的委托写给胡适信中的口气比较强硬,居然可以得出与李肇音的“托名信”具有类似的性质!她的信口气再不妥,也完全不存在虚假的问题,李的信再假,也不等于强加于人,怎么能扯到一起呢?况且,反省院政治犯的控诉书,由史向同盟提交,也并没有任何可疑之处。因为,史沫特莱当时是宋庆龄的英文秘书,由她提交完全正常,由她出面写信也完全正常。她提交会议的时候(25日),胡适等还没有视察反省院,根本不存在造假的问题。后来的事实证明,写此信的实有其人:是刘尊棋(见《人民日报》1981年度报告所载刘尊棋:《庆龄同志,感谢您的救援》。胡适自己在给人的信中提到视察时所见的“刘质文”就是他)。其信为1月10日所写。虽说刘尊棋后来的说法有些细节(如说杨向他核实情况)难以确证,或者说某些地方与事实有出入,却也没有更有力的证据来推翻他写信的基本事实。至少,这信是他所写,已无可辩驳。这就有力地打破了“伪造”的指责。时过70年,翻案者明知结果,却来讨论此信的真实性,真不知是什么意思。

其次,即使是李肇音的信,虽说假借胡适推荐的名义显然愚妄,但不等于其信的内容不真实。从“实证”的角度看,可以从两个方向假设:一种可能性是捏造,从内容到寄信人、地址全都是假的,胡适和现在的翻案者都持此看法;但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即李信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倘就以他本人的名义要求《世界日报》发表,该报未必肯发,如果他为了争取刊登,而假借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会长胡适推荐的名义,以图顺利发表,也就不奇怪了。因此,不能因为假借了胡的地址,就认为一切都是假的了。

诚然,当时总盟也认为李肇音托名信的出现是严重的事,所以会有紧急的长时间的讨论。很显然,同盟内部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分歧。但讨论之后,还是取得了共识:上海方面在没有与胡适等视察者沟通的情况下发表政治犯的信,可能未必尽当,但胡适的反应也显然过分了,尤其是他把矛头直指宋庆龄,还诬枉宋庆龄及史沫特莱“以一二人擅用总会名义”,是有悖事实,也是同盟所不能接受的。但鉴于胡适当时的情绪,也不宜遽加指责。为防僵化,所以才决定由蔡元培等出面向胡适婉转地作了解释,并表示“故此文若不宜由本会发表,其过失当由本会全体职员负责,决非一二人之过,亦决非一二人擅用本会名义之结果”(2月13日蔡元培、林语堂致胡适信,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第187页),翻案者认为这就是认错,其实,是误解的。这封回信的措辞是很有分寸的。首先,它说的是“若不宜发表”,并不等于认定不宜发表;其次,它着重强调的是:发表这信是同盟总部“全体职员”的集体决定,决非胡适所指责的那样系“一二人擅用总会名义”。蔡等这样说,显然是出于缓和关系的考虑。事实却并不一定像胡适所说的那样,也不一定像翻案者所想象的那样。后来的事实证明,第一,这封信是真实的;第二,总盟不想把内部矛盾暴露出来,希望维护团结。如果说,总会委婉地表示了“不宜由本会”发表,也不等于确认它是假的。蔡、杨是顾全大局,不纠缠于小节,才这样表示,而宋庆龄面对胡适显然诬枉的尖锐指责,也没有作出强烈反应,这都是“君子风度”的表现。而胡适,人常以“君子风度”誉之,但这回却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君子风度”,不但不接受蔡、杨的解释,反而借题发挥,发表了与同盟宗旨相悖的言论,似乎有心要把事情搞僵。

其实,当时监狱究竟有无酷刑,不仅鲁迅,蔡、杨等无不认为当然,即使是胡适,他其实也是心知肚明的。我一查《胡适来往书信选》,却就有了令人吃惊的发现:就在当时,他收到的信,并不是两件,而是有好几件。除了韩麟符、李肇音外,至少还有四封,却是每封都明确说有酷刑!人们来看几封:1月24日,千家驹致信胡适说:

近数年来,国民党执政之结果,青年冤死与莫须有之“反动”罪名下者不可以数计。在狱中有十三四岁的青年。惨遭种种非刑的拷打,度着比地狱也不如的生活……(中册第158页,黑体为引者所改,以代着重号,下同。)

2月2日,被关押在北平军事委员会军法组的北大旁听生杨韶秀致信胡适说:

学生……十二月九日晚,因政治犯嫌疑被捕,一周之中展转三处,严刑加身,强迫成招。……(中册第173页)

如果说,这还都不是讲反省院的,那么下面这封却正是讲反省院的。胡适等视察反省院后五天,2月4日,被判无期徒刑、关在反省院的周默秋(他是胡适在视察时与胡适谈过话的)躲在被窝里写信给胡适,说:

自从那天和你见面之后,即想写信给你,可是我们是不许有笔墨的,……如果我们在监房里被搜出了笔来,我们是要受严重的处罚的。……先生,你得救我呵!非人的生活,真过不下去呵!受审时,我捱了三次酷刑,……看看吧!每天十二时,何时不有青年学生被拷打的哭声!那个刑场里不有青年学生的热血?(中册第175-178页)

信末还特别关照:“如有来示……绝不要公开寄反省院”,可见其恐怖,也可见视察时周根本没把要说的话都说出来。

还有一封未写明时间的(应在此前后)署名关仰羽的来信,长达六千余言,详细记述了他本人被关北平宪兵司令部十三天中遭受“酷刑拷打,惨无人道”的经历,并请求“设法拯救无辜,保障民权”。(中册第193-202页)

这些信极其明确地指明了北平的监狱和反省院中确有酷刑!奇怪的是,胡适收到的同类信大多明说有酷刑,他何以偏偏只选了李肇音的信大做文章,而却不拿出千、杨、周、关等人的信来呢?谁能料到,当胡适义正词严地指斥揭露反省院酷刑是作伪的时候,他家里却还藏着好几封揭露监狱、反省院酷刑的信!究竟是谁在说谎呢?

其实,就是韩麟符的信,也说:“不过在匆忙中,特别是这样的环境下,可惜不能说个痛快……”(中册第160页)这说明,胡适等与犯人的谈话是在怎样的氛围中进行的,犯人的自由度有限得很。另外,韩本人身份比较特殊,他固然未必受到酷刑,但却不能排除别人受到酷刑的可能性。

最后,即使反省院确实较少酷刑,其他监狱却多的是。这一点胡适是清楚的,他为什么要抓住同盟发表的材料大做文章,几至否认所有监狱的酷刑呢?也许是因为说的正是他刚刚视察过的反省院,使他难堪了。但倘如此,便已经有失“君子风度”。其实,胡适的过度反应是有点耐人寻味的:他不是感觉被监狱欺骗而是感觉被同盟欺骗。如果胡适是站在同盟的立场上,他的正常反应应该是首先据此追问当局有无隐瞒以欺骗视察者(当局知道胡适等次日要视察反省院,当夜或次晨紧急布置,乃是易如反掌。后来杨杏佛揭露,正是如此)。而不应该轻信视察所看到的表面现象。胡适指责同盟轻信控诉信,事实证明,是他自己轻信了当局。韩麟符的信也可以表明,犯人与视察者的谈话不可能“说个痛快”的。如果胡适真的是“执著于‘责任伦理’”,抱持“程序正义”,那么他应该懂得,自己没有看到的不等于没有。这也是考据学的原理。再说,即使他确认该反省院没有酷刑,也不必做出类似“窝里反”的举动。胡适的反应显示,他虽然不满于当局的一些方面,但却不能容忍当局受到不公正指责,而对民权运动虽然表示赞同,对同盟却不那么宽容,令人觉得他是抓住同盟的工作漏洞,有意激化矛盾。

二,胡适是否叛盟?

翻案者认为,胡适反对同盟提出“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没有错。一方面,在此之前,同盟并未正式提出此一口号;另一方面,这个口号本身是错的,胡适反得有理。同盟如果不是在宋庆龄出于对“第三国际”亦步亦趋,从而与史沫特莱“擅断”从事,就不会那么短命。

这也可谓匪夷所思。事实上,在同盟成立之初,就公开发表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载《申报》1933年1月18日),其中提出三条宗旨:

(一)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而奋斗。本同盟愿首先致力于大多数无名与不为社会注意之狱囚。

(二)予国内政治犯与法律及其他之援助。并调查监狱状况。刊布关于国内压迫民权之事实以唤起社会之公意。

(三)协助为结社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诸民权努力之一切奋斗。

这里再明白不过地提出了“释放政治犯”,虽然没有用“无条件”和“一切”的用词,但看总的精神,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无条件”和包括“一切”政治犯的含义。一则因为“抑制舆论与非法逮捕杀戮之记载几为报章所到之处习见。甚至青年男女有时加以政治犯之嫌疑遂不免秘密军法审判之处分。”“政治犯”已成为当权者滥施淫威、压制舆论、任意抓人杀人的借口。二则《约法》规定的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力已被无形剥夺,很多被捕者就以此被捕。其实,即使是“合法”逮捕的“政治犯”,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惟有给以人生、言论自由权,方可论是非。

但胡适不是这样理解。他认为,“政治犯”都是对政府造成危害的,给了政治犯自由权,就没有政府的生存权。所以,他反对给政治犯以自由权。那么,在他加入同盟的时候,他没有看过同盟的宣言吗?未必。但为什么开始不提,到上海方面发表了政治犯的控诉材料和收到李肇音的控诉信后,却突然倒戈了呢?邵建和陈小雅认为,是同盟的章程这时候还没有定出来。陈小雅问道:“究竟是同盟规定‘任务’在先,还是胡适‘叛盟’在先?”好像又是宋庆龄在说谎。

但事实并非如此。不知两位翻案者是没有注意到还是故意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杨杏佛在看到胡适公开指责同盟伪造文件并表示反对“无条件释放”原则后,立即写信给胡适,澄清了事实,指出胡“作书时或未想及宣言”,并指出胡适的做法“必为反对者张目”,后又在报上发表声明,强烈批驳胡适的说法,同时否认同盟“赝造文件”,指出:

胡氏现仍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主席,渠加入时应曾详细研究本会始创时所发表之宣言及宗旨,其中意义包括本会之条例,今公然抨击本会,令人殊不可解。

杨氏接着列举了同盟的三点宗旨,接着说:

要求释放政治犯及求民权有保障实为一事,释放政治犯与言论、出版、机会、组织团体、自由,固出一辙。盖政治犯之入狱者,实因力争人民主权能发挥而所致。

胡氏谓政府有权保护己身之存在,而要求释放政治犯等于要求革命自由,此不啻与虎谋皮。渠以政府譬虎,则胡氏之言论以拥护政府,则共建四点,又不啻为虎作伥而已。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则为保障人民之权利而设,胡氏谓本会应研究法律改良司法行政等事,此实为政府之责任,而与本会无关。

胡氏证明北平军事监狱内并无私刑苛罚者,反为渠作者及另一会员预行通知当局之后,前往调查之结果,北平军事监狱及中国其他监狱之人犯,曾致函本会详述其待遇之苦楚,故公布之以唤起社会注意。即胡氏本人亦自认直接收得狱内人犯之函件,故本会公布之文件,以宣泄在华中外监狱之黑幕不可隐之事实。(见《大美晚报》1933年3月7日第四版《杨铨驳胡适函——胡谓释放政治犯为根本荒谬之要求》)

杨铨特别指出:胡适身为同盟北平分会主席,在加入同盟时“应曾详细研究本会始创时所发表之宣言及宗旨”,这表明,在胡适决定出任同盟北平分会主席时,他已看到了同盟的宣言和了解了同盟的宗旨,胡适说“当沪会成立之时,对此问题并未规定原则”是不符合事实的。只是可能当时没有完全领会其内涵,或没有深思,也可能抱求同存异之想。但到矛盾一出,就觉得还是不能认同同盟的宗旨,况且“托名信”正好给了他一个极好的理由,于是趁机退出。而不管蔡、杨一再苦口婆心劝解,采取了公开指责同盟作伪的绝情方式。他采取的方式,必然得罪上海方面同人;但倘不如此,就将得罪当局,而他宁愿伤害同盟方面,何况他认为同盟先得罪他。其实,他要求同盟作出“更正或纠正”,是没有道理的。同盟得到犯人的控诉信,并没有人能证明其假,因而给以发表,并不为过。要澄清,应由当局来做,而不是同盟。蔡、杨等人表示以后要“审慎处理”,是多少有些委曲求全的。还有,控诉信明明说,这些酷刑除了发生在反省院,还分别发生在各个监狱里,胡适却抓住“在反省院没听说”,“难以置信”,而实际上否认了所有监狱的酷刑,只用“没有意思认为……监狱状况满意”来搪塞,其实是偷换了概念的。胡适说:“作伪的人知道我看过反省院,故改为‘第一监狱’”,也武断到与他的“实证”风格相去甚远。

杨铨在公开声明中特别指出,胡适证明的北平军人反省院没有私刑拷打,是由于胡适本人和另一会员预先通知了当局,才有后来的调查结果。早在2月7日,同盟已在《大陆报》上发表声明,其中报道,杨铨指出“在同盟准备视察监狱之前几天,监狱当局已经得到消息,因而预先作了布置,把真实情况掩盖起来,这样,委员会的视察自然徒劳无功而一无所得了”(上海《字林西报》1933年2月22日,转引自《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第190页)对此,胡适声明说,同盟是视察前一天晚上才决定视察,并于夜11时通知当局的,根本来不及作假,所以是总盟在虚构事实。由于这一指责事涉杨铨本人,故杨铨在看到胡适声明的次日写给胡适的信中作了解释:“几小时”误为“几天前”这些报道差错都只是校对问题而已。

杨铨驳斥胡适对于同盟宗旨的指责,显然是十分有力的。须知,在上海方面所有同人中,杨铨几乎可说是与胡适交情最好的人,他既全程参与筹建同盟,又与胡适一起视察,是最了解情况的人。对于杨铨的驳斥,胡适可说是毫无还手之力。所以,他干脆来了个一言不发。直到被同盟开除。他再有一千条理由,对于人人尊敬的宋庆龄和胡适始终敬重有加的前辈蔡元培及好友杨铨的再三质问,竟然漠然置之,也是以“君子风度”著称的胡适一生中仅见的无礼和傲慢举动。其真解,或许倒是所谓“自知理亏”吧。

同盟在看到胡适已无可救药的情况下,为免同盟声誉受更大损害,才不得不痛下决心,开会由集体决定开除胡适。既不是什么“追认”(全体大会说“追认”,是因为执委会已作出了决定),更谈不上什么“一二人擅断”。

可见,同盟开除胡适,完全是由于胡适做得实在太过分。

三,同盟究竟是否受“一二人”左右?

按照胡适和翻案者的看法,同盟已为宋庆龄和史沫特莱这“一二人”把持。弄虚作假也都出于此二人之手,别的人都被他们欺骗了。胡责难同盟的最主要理由就是这一点。那么,事实究竟怎样呢?

无庸置疑,宋庆龄是同盟最主要的发起人和灵魂。从营救陈独秀、营救牛兰等开始,到发起民权保障同盟,她都是与蔡元培一起,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同进同退。她虽然是女性,但无论从身份、地位及主见等方面来考量,宋、蔡两人之间,是宋略居于蔡的上风。宋对蔡极为尊重,但蔡对宋更加敬重。在一般情况下,蔡总是推宋为主。从民权保障同盟正副主席的排列可以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但在1936年的鲁迅治丧委员会和之后的鲁迅先生纪念委员会中,宋、蔡又有相反的排列。可见,两人是互敬互尊,肝胆相照的。在民权同盟中,宋庆龄是主席,她当然要负更多的责任,蔡元培是副主席,但有事时,他决不退缩。如果说,同盟是由“一二人”左右,那么这“一二人”就是宋、蔡。但二人也是该盟的精神领袖,在同盟的大方向上,二人起着引领的作用,但在领导方式上,二人并不专断,而是非常民主。同盟的大事,都是由集体商量决定,而不由宋或蔡私下擅自决定。同盟得到反省院政治犯的控诉信后,是由集体开会决定发表,而不是像胡适所指摘的那样“擅用总会名义”决定发表。后来当胡适向总盟发难,又是由同盟开会商定意见后,再商定人员回复,都经过了民主程序。一直到开除胡适,程序全都符合会章,也符合民主程序。林语堂2月9日给胡适的信中曾预期:同盟在即将召开的关于胡适的会议上,“将有重要波折”,意指将会产生严重的意见分歧。这就是说,在林语堂的感觉中,同盟内部有严重的意见分歧,而在会上将产生交锋。这正表明,同盟内部是民主的,各人可以自主充分地阐述自己的意见。如果宋可以“擅断”,那么,连这种交锋的会都可能开不起来。开会的结果,没有如林语堂所预期的那样产生“严重的波折”,这表明,同盟领导层多数人意见一致。

而且,在胡适公开向宋庆龄挑战的情况下,宋庆龄表现得十分隐忍。同盟领导层内部十分清楚的是:胡适诬枉了宋庆龄。但在会议之后同盟给胡适的回复中,蔡、林、杨均仅限于解释客观,而既不指责胡对宋的诬枉,也没有强调发表政治犯信的理由。这表明,同盟是打算息事宁人,安抚胡适,以便一致对外。本来,面对胡的诬枉,宋有理由要求胡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宋对此毫无计较的表现,表明她是深明大义,也是顾全大局的。

按照胡适及其翻案者的意思,弄虚作假嫌疑最大的是史沫特莱。好像她向同盟提出政治犯的控诉信,她代表总盟起草文件,给胡适写信,寄给胡资料,全都是“擅用同盟的名义”而行“道德胁迫”之行径。这也是诬枉的。史沫特莱确实是一个富于激情的人,她的态度也确实比较激烈,她的风格也实在比较直率。林语堂是把她看作极左“分子”或共产“分子”的。但是,要说她“左右”同盟,或“把持”同盟,显然都不可能,而在这件事上,她的清白也已经由蔡、杨等证明了。“擅用名义”的罪名已经由蔡元培等为之洗清了——她是受同盟委托的;“伪造”的嫌疑实际上也早已由刘尊棋本人的证明而排除(写信的人都亮相了,还硬说她伪造,是栽赃);剩下的是“道德胁迫”的罪名。也是站不住的。因为,她的信,本来就是受同盟的委托而写,说是“我个人认为”,实在是同盟的意见,也是决议。这是西方人士常喜欢用的一种委婉的表达方式。虽然这是同盟的决议,但如果径用“同盟要求你……”一类的表达方式,就会使对方更感到压迫感,而以个人意见的方式出之,就留下了让对方自己作出决定的余地,哪怕这仅是形式上的“自主决定”。因此,虽然她的口气很强硬,确实带有某种“命令式”的语气,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情有可原的:一则事态严重,不容含混;二则这确实是同盟的决议,也是命令。这不是她在发号施令,而是同盟。此外,她或许认为,同人之间,不妨率性而言,以见襟怀。但同时她也说明了受总盟之命而写此信,也用了“您考虑能否……”这样婉转的措辞。并不全是命令式。对此,胡适有些误解,翻案者更夸张其词,不但把她描绘成一个凶婆,甚且由此推断出她与李肇音同出一辙,是言之不成理的。在整个事件中,史沫特莱一直是满腔热情地支持中国的民权事业,她完全是为同盟负责,并希望把事情做好,而不是破坏。当胡适误解了她的信,同盟内部出现意见分歧的时候,她非常焦急。杨杏佛告诉胡适:“史沫特莱女士甚为焦急,详述此项文件发表之经过……史女士昨夜彻夜不眠,草长函答兄”(1933年2月14日致胡适信),显然是为同人间的误解而焦急,因而详加说明,却被翻案者误认为心中有鬼。

那么,怎样理解蔡、杨、林的态度和作用呢?

蔡元培在这风波中,真正表现了谦谦君子的风度。当胡适拿出李肇音的信,并把矛头指向宋庆龄和总盟时,蔡先是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但经过2月12日总盟紧急会议讨论之后,他的态度显然有所改变。他和杨给胡适的回信(2月13日)是有理有节的,既坚持了原则,也说明了情况,并且措辞也比较缓和,应有利于缓解双方情绪。他对李肇音的信,表示可由胡适在北平就近查明。对于胡适说的“此间有人专做捏造的文稿”,则表示“我等尚是创闻,如将来再收到此种文件,自当审慎考核,不轻发表”。以蔡元培的身份,与林语堂共同出面,是希望挽回僵局的。但是,胡适并不买账,决心搅局。便于19日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了《民权的保障》一文,22日,又在《字林西报》上发表谈话,公开反对“释放一切政治犯”,当天,上海总盟致胡适电报,要求胡适确认其“与本会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的谈话是否属实。胡适不予置理,28日,蔡元培又与宋庆龄联名致电胡适,再次要求胡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胡适仍置之不理,3月3日,同盟决定开除胡适,虽由鲁迅提议,但蔡元培也有一票。胡适确是令蔡失望的。虽然他的观点并非一成不变,却是一贯具有独立性,不可能别人一主张就轻易改变自己。

而对杨杏佛来说,与胡适的反目可说是他最为痛心的事。他与胡交谊甚笃,书信往还不断。然而就在他生命的终点来临之前,竟与老友分手。当同盟初建时,他已感觉到此盟发展的困难,因此,他赞成在北平由胡适牵头建分盟。而当矛盾突现时,他的心情可用“心烦意乱”来形容。两面都是莫逆之交,而矛盾十分尖锐,他夹在中间,十分为难。后来,杨杏佛也写信给胡适再三表示“幸勿灰心”,自己也是“吃力不讨好”,其实是希望胡适体恤同人的苦心,并从大局出发,放弃对立立场。后来发生报刊发表杨的谈话时,把时间搞错等情况,胡适即起而责问细节问题,实际是责问了自己的老朋友杨铨,杨便实实在在地作了一些澄清。这些,都是在同盟紧急会议之后的举动,显然都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在内,决非受人指使而然。

至于林语堂,就又当别论了。林在整个同盟中的态度最暧昧。过去我们只知道他在同盟中是附庸风雅为多,一当碰到风波,就躲得无影无踪了。而现在我们了解到,他的角色还更耐人寻味。

本来,在同盟中,他与胡适的关系也最好。风波起后,他于2月9日写信给胡适,毫无保留地支持胡适。一是当即认定胡的看法,并认为当初“同人相信史女士之人格,绝不疑其有意捏造,故使发表。不幸事实如先生来函所云”,好像已经确认史在伪造了。还积极表示:“弟个人且主张负责纠正”。但这是在同盟开会讨论此事之前说的,等到开会之后,他却没有再说这样的话了。因为事实显然不像胡适所臆测的。他和蔡联名代表同盟回复胡适的信,当然主要不是他的意志,但他至少也认同的。

但在上述的信中,林语堂的另一面却也无奈地曝了光。他对同盟的看法是:“以弟观察,现此临时组织极不妥当,非根本解决不可。”还说:“本会现此情形,谅你由份子之结合可推想得到”。既然“份子之结合”不好,“非根本解决不可”,怎样解决呢?如果“份子”成分改善一下,不能算“根本解决”的话,那就只有解散一途了。

从林的信,我们还知道,林是胡的“内线”,胡适的信使他亢奋:“你来函态度之坚决,使我们更容易说话。”原来胡适的搅局,有他在总盟呼应。所以后来杨杏佛一死,林语堂连葬礼都不参加,算是“根本解决”了与同盟的关系。

综上所述,同盟开除胡适风波,在当时本已有了结论,就连暗中支持胡适,希图改造同盟的林语堂,也认可了同盟开除胡适的决议。胡适本人也无话可说。

可是,现在的翻案者却沿着胡适当时的思路看问题,觉得他说的都有理。不仅如此,还加了码,胡适说文件是伪造的,却没有说是同盟自己人伪造的,而翻案者却竟然通过一番“亲子鉴定”,得出结论说是同盟自己人(意指史沫特莱)“伪造”的。这实在太离谱了。

翻案者说,胡适心目中的“民权保障”不是“急功近利的、片面的、单单一个‘释放政治犯’的工作”,好像宋庆龄认为是“单单一个释放政治犯”似的,也是莫名其妙。陈小雅还说:“胡适对民权运动的‘性质’的界定是科学的”,还“多么地富有远见”!这也未免说得轻率。这个问题究竟应该怎么看?至今结论恐怕也未必像陈氏说的那样。当时并不是没有法律。如果真的依法办事,就不需要民权保障同盟了。胡适想把“民权运动”纳入“法”的轨道,其实仍不出他的“好政府主义”理想,连当时也没有人信。

陈小雅还认为宋庆龄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一文有意“抹平”自己“潜意识”中的“什么东西”。该文自署的写作时间有误,完全可能有各种客观性,例如当时没有署写作时间,后来补记,就以同盟成立时间为准;或当时写后,后来有所修改,把后来的事情加了进去,都可以造成这种现象,在取得确凿证据以前,怎可臆测为作假呢?须知当时连胡适本人对于同盟对他的指责也没有再反驳,或许是“君子风度”,但也是认输。

最令人不能理解的是,陈小雅说:“如果当时同盟能度过‘胡案’危机,各自根据自己的特长把优势发挥于‘民权’事业,中国也早已不会是这样的中国”。这真是从哪里说起!民权保障同盟在当时条件下,其实是没有生存的土壤的。其失败可说是必然的,策略的高明与否,只关乎其存在的时间长短,而不可能真正度过接踵而来的危机。难道杨铨被害也是同盟自己“内讧”造成的吗?难道不“分裂”的话,蓝衣社的特务兄弟们就会看在胡适博士的面子上不加害于杨杏佛吗?假如同盟度过了“胡案”危机,蒋委员长就会看在胡适会长的特长的份上多给一点“民权”,从而改变中国吗?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