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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业界维权大事记(上)

2004-03-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用马赛克遮人体写真 新浪被诉侵权

2003年1月,由于擅自刊登摄影师张旭龙拍摄的青年舞蹈演员汤加丽的人体摄影作品,并在上面打上马赛克,新浪网被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到海淀法院。

张旭龙在诉状中称,1月上旬,他发现新浪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享有著作

权的8幅作品发布出来,而且其中7幅作品的某些位置还被打上马赛克。张旭龙认为,新浪擅自发布自己作品并进行歪曲、篡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数据库享有著作权 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结案

2003年3月,我国首例法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终审判决。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海南经天公司赔偿5万元。

法律法规不具有版权,但由这些没有版权的法规汇编而成的数据库是否有版权?这在旧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并不明确,但在2001年颁布的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法院认为,《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已获国家版权登记,依法享有版权。

此王朔非彼王朔 同名同姓出书是否侵权

2003年4月,有媒体报道说,王朔新书《不想上床》5月即将出版。但此王朔非彼王朔。

对此,“老”王朔表示不愿发表看法,但是这本书肯定不是他写的。业内人士说,他们曾和王朔提过此事,开始王朔也以为是盗名,委托他们问清楚情况。但当他听说是同名同姓后,当时就笑了,说“算了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重名的情况,原则上是不构成侵权的,但要作出说明,此王朔非彼王朔。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方志远律师则认为,这是“很微妙的行为”,有违法性,但不构成侵权。原因有三:一、不是盗名出版,所以没有侵犯王朔的姓名权;二、不是盗版,因此没有侵犯著作权;三、这种不正当竞争只对经营者,不对个人,王朔本身不拥有这个权利,所以也不侵犯他的经营权益。

特大学术侵权案审结 两千多家期刊杂志获赔53万

2003年4月,曾被媒体列为“2001年十大著作权案”之一的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维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复制发行,赔偿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等在内的原告损失共计50多万元。

1999年6月以来,被告未经许可,将我国8000多种期刊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利用原版原文制成《中文期刊数据库》(又名《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以光盘、硬盘、互联网为载体进行出版发行。

2002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2年12月18日,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03年4月8日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梁启超外孙女起诉出版社侵权

2003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梁启超外孙女吴荔明状告《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的出版方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吴荔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吴荔明经济损失6000元。

2002年4月,被告出版了《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经对比,排除其中转引他人作品的部分,《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约有22000字与《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相同。法院认为:《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中部分内容系抄袭自原告作品,已构成对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面出击八方维权

2003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系列颇有力度的维权行动引人注目。

年初,因小柯、三宝、高晓松等70位知名音乐人的55首作品被制成MP3出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权为由将发行和制作单位一起告上法庭。随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又以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多次使用《解放区的天》、《保卫黄河》等十首音乐作品,而没有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把电视剧制作方及相关发行单位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西安长安影视公司赔偿人民币7万余元,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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