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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如何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

2004-04-21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入世意味着竞争的加剧和产业结构的巨大调整,这必然带来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和对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巨大需求,这不仅对以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的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传统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方法等都提出了创新与适应的问题。像中国所有正在面对的问题一样,国内职业教育同样面

临着发展与创新的双重任务。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构建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还需要构建知识传播和应用系统;不仅需要培养一大批高层次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创新人才,更需要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的技能型高素质劳动者。社会发展实践证明,职业教育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劳动力大军的素质水平,而劳动力大军的素质水平又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经济生产和服务的总体水平,决定着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综合竞争力;劳动力结构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民经济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因此职业教育的状况和水平应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面对入世的挑战,我国的职业教育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有以下三个:

一、办学主体必须市场化、多元化

多年来,经费投入不足一直是多年来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财政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占整个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份额呈下降趋势,由1996年的11.5%下降到2000年的8.4%;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按要求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教育费附加中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经费很少;各种所有制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普遍没有建立起来,企业办职教的经费占职教经费的比例由1996年的11.3%下降到1999年的7.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以及农业开发的扶贫资金中用于职教和培训的经费很少;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职教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1999年社会力量办职教的经费占职教总经费的1.57%。

经费的不足是困扰大部分职业学校的重要因素,而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办学模式的僵化,为了加大职业教育办学的灵活性,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内,职业教育主体应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职业教育的特点,根据厂商、行业或产业岗位群对人才规格、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设定专业培养方向、能力素质标准、教育内容、教育模式、教学手段,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开发的需求;要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提高经费投资效益,以求在人力资源开发、提升劳动力素质和资源输出等方面获得“最大回报”;改变规模小、效益低、资源分散、竞争力弱的局面,通过结构布局调整和资源重组,盘活现有教育资产,打造一批职业教育的精品品牌,进行规模化、集团化经营,利用规模优势和办学特色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市场复杂多变的能力。

二、适应学习化社会的要求,把职业教育推进为终身教育

为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应树立大教育观,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际化的现代教育制度,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把职业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相互沟通、互为补充的灵活的现代教育体系,修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要改变长期以来学制单一,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缺乏灵活性,教学方法、手段简单,学生选择性差的局面,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灵活的学习制度,满足学习社会化、终身化、个性化的需要。

学习化社会最显著的特征是构筑起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终身教育网络。学习者可以随时、随地学习自己想学的知识。这一理想的终身学习体系对高校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功能,各类教育相互衔接与沟通,为社会成员提供受教育机会和优惠、方便但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三、完善劳动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

《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然而,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等原因,劳动准入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实施,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继续招聘未经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低素质劳动力,不仅占用了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毕业生的就业机会,也为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在实施职业资格制度方面,目前国家职业资格的类型相对单一,主要适用于操作型工作岗位,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尚待健全,职业资格标准与学历教育要求之间整合不够,职业学校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困难。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就是要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严格执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加强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中的作用,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促进我国职业资格制度与国际职业资格制度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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