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和网络潜规则说不

2004-06-0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一些报刊转载了作者的作品,作者可以打电话和写信去索要稿酬,而网络上转载了作者的作品,却很少有作者能够拿到稿酬,即使作者主动联系最后一般也拿不到转载报酬的。这样的现象存在已久,并被视为惯例。从2003年9月到2004年3月间共有23件作品在新浪网上被无酬转载,在陈大超发现后,新浪的态度是“新浪与相关媒体签

订过协议,该网站从其他媒体选用文章都是向相关媒体付酬,不直接与作者交涉”。面对网络转载的不付费,忍无可忍的孝感作家陈大超终于决定把新浪告上了法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人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了,网络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很多网站的内容是来自平面媒体的直接转载,而这些转载的内容根据行业惯例是不向著作权人付费的。网络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向作者支付报酬吗?网站在支付给相关媒体报酬后就和作者没有关系了吗?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著作权法在对著作权在时间和地域上做出限制外,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方面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以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在事先未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支付报酬。只有合理使用可以不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一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而网络使用是不被包含在这12种情况里面的。由此可见,网络转载也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作者报酬的。网络支付给平面媒体的费用中是否包含了对著者的转载费用呢?其实网络支付的是平面媒体邻接权的费用,并不包含作者的转载费用,目前我国平面媒体支付作者的报酬一般为一次性,只包含了在平面媒体和自己开设的网站上使用的费用,并不包含被其他网络媒体转载的费用。

为什么网络转载这么多文章,到现在才只有陈大超站出来叫板新浪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遗漏掉这个死角,何况法律对此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什么我们能容忍这样的潜规则长期存在呢?有人说网站不付费是行规,一直没有拿到过钱,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也有人说文章上了网,还要什么钱,出了名要紧,也有人对向网络索要报酬有顾虑,怕以后遭到封杀,也有人因为转载网站多,费时费力,得到与付出不成正比,就选择了放弃。凡此种种,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潜规则的默许,就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一次次的退让放弃以后,换来的只有免费使用著作权的现象更加地蔓延。维护作者的合法转载权益,除了作者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国家也可以考虑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把转载费用集中定期支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由集体来管理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面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潜规则我们还要容忍多久?陈大超面对新浪可以勇敢地说不,你也一定可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