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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在“商务外交”中冲锋陷阵

2004-07-07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中国人民大学程大为副教授所写的这部《商务外交》一书很值得一读。在书中作者明确界定了商务外交这个概念,指出商务外交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协调双边或多边经贸关系的一种国家行为。从事商务外交的主体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驻外使(领)馆的经商处(室)和驻国际经济组织的代表团,如我们的驻WTO代表团,则是国家商务外交职能机关在国外的延伸,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国家,是国家行为。程大为在研究和揭示商务外交这一概念时,难能可贵的是运用了国际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关于国家的理论,首先将企业与国家区分开,规定商务外交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其次将国家主权行为和民事商务行为区分开,规定商务外交是国家依据主权者的国际法律地位与别国发生关系而不是以民事身份与别国及其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关系。据我所知,“商务外交”这一概念虽然不是程大为第一个提出来的,但是,这样较准确地定义商务外交,在我国首先是由她来完成的。

商务外交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务外交》一书体现了这一特点,该书对商务外交访问、会见、交涉、谈判、签约以及贸易争端解决等都做了介绍。同时,《商务外交》一书又没有完全停留在实际操作水平,而是努力探讨和揭示商务外交的本质和规律。我们都知道,对本质和规律的揭示是一部著作的理论价值所在。在这方面,《商务外交》做出了可喜的努力,如对商务外交利益规律,该书在绪论中就指出,国家间协调经贸关系的实质,就是对经济利益在国际范围的再分配,实现这种分配的工具就是WTO的贸易规则。在第三章商务外交行为和第四章商务外交谈判中,都强调国家利益是商务外交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在第七、八章中,更是对每一种贸易规则分配经济利益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目前关于WTO贸易规则的书很多,但像《商务外交》这样对规则进行利益分析的则不多见。权利与义务平衡也是该书强调的商务外交规律。书中专门论述了国家在商务外交中的权利和义务、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体制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国家间经贸关系的标准,是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大体平衡。权利与义务平衡是商务外交谈判的武器,也是谈判达成的现实结果。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开展商务外交工作的准绳。

WTO是开展商务外交的一个重要场所。WTO目前有146个成员,《WTO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目前正在进行的多哈发展日程谈判,涉及到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等多个议题,有许多议题我国已经向WTO递交了提案。我们强调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WTO新成员不应该做出新的承诺。《商务外交》一书不仅全面介绍了WTO及其贸易规则,而且把它融于商务外交学科体系之中,使之成为商务外交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作者的一种创造性劳动。

我真诚地希望商务外交理论在我国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我国经济将日益融于世界经济之中,这是一个不用争论的事实和趋势。这其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是联系的纽带和机制,就是说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互动是通过国际贸易和投资来实现的。我希望在我国能够培养出一批商务外交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能够对目前从事商务外交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这样,中国将来就会有一批商务外交专门人才,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会更加辉煌。我们应该认识到,研究商务外交理论,培养商务外交人才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孙振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特命全权大使、常驻代表)

(《商务外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2月出版,定价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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