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戴先生到北京市新街口工行德外大街储蓄所办理挂失牡丹灵通卡密码遗失业务时,交纳了10元挂失手续费和身份证复印费0.8元。
戴先生认为,储蓄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存款合同约定,于是起诉新街口工行,要求返还身份证复印件,10元手续费和复印费0.8元,并赔偿交通费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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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储户败诉。(《新京报》200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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