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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给人住就算“赠与”吗

2005-01-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铁南办事处有一座33平方米的平房,房主是67岁的老人刘星本。1985年刘星本的儿子结婚后,这所平房就一直由儿子和媳妇李某居住。2002年,刘星本的儿子在车祸中丧生。此后,儿媳李某带着孩子在此居住。

2003年春节,刘星本的孙子找到爷爷说,要把房照(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了。刘星本

想到产权归属问题,权衡再三拒绝了。2004年年中,刘星本的儿媳突然对此房主张权利,并将刘星本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星本赠与给原告的房屋成立。”

2004年7月,龙沙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夫妇在该房生活居住近20年,并对该房进行过装修及添附。原被告双方虽无书面的赠与协议,但事实上已形成实践性赠与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的赠与房屋关系成立。

一审判决后,刘星本不服向齐齐哈尔市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关系成立可以是口头协议赠与,也可以是书面协议赠与。刘星本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称接受被告赠与的住房,但双方既无书面的赠与协议,又无被告作为产权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且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自始至终都在被告人的手中,未发生过所有权的物权转移。因此,法院认定该房是给李某夫妇建造的显属错误。

前不久,二审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同意:由原告李某给付刘星本及老伴一万元补偿;刘星本将争议房产更名为刘星本孙子的名字。(《深圳特区报》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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