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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何以称“事变”

2005-01-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抗日战争中,日本军队多次寻衅入侵的历史事件都称为事变,如“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七七”事变、“八一三”事变等。尽管这些称呼已过了六七十年且已习以为常,然而,对于“事变”之称,本人以为极为不妥。

“事变”之称源自日本

1931年9月18日夜,日本侵

略军突然袭击沈阳,次日晨沈阳沦陷,随后开始向东北大举进攻。当时国内报纸上有“侵略”、“无端寻衅”、“占领”等说法。对这一侵略事件都还没有给予简称或专用名称。

但是,第五天(9月23日)东京电文中,在日本企图以“外交保障占领”的报道谓:“若木规首相昨晚邀南(次郎)陆相到官邸,关于满洲事变善后处置征询陆相之意见,……”(见1931年9月24日《申报》)这是事发后首次从报端见到“满洲事变”之称,然而这却是来自日本最高领导层。从此,凡来自东京的电文均称“满洲事变”。随后,日本对中国的每次侵略都称“事变”。

当时,愤怒的中国人民万万没料到,日本侵略者将赤裸裸的入侵称为“事变”,隐藏着别有用心的阴谋!

“事变”的词义辨析

昭和十一年(1936年)的《广辞林》谓:ジヘん(即じへん)[事变](一)不测的非常的变故、事件。(二)不得不出动警察进行镇压的意外骚动和暴乱。以辞见意,侵略者竟然将自己的侵略行为说成是镇压暴乱,把中国视作置于他们统辖范围之内。显然,“事变”一词反映不出中国被侵略的客观事实。

“事变”:日本战犯狡赖罪责的借口

1946年,以东条英机为首的日本甲级战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受到了审判。在铁证如山的侵略暴行面前,他们仍然诡辩狡赖,竟称:对我国的侵略是“事变”,“战争法规不适用这一敌对行为”。尤其,中日双方都称此为“事变”,似乎捞到了救命稻草。只需读一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的如下内容,即一目了然。

从“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到战争结束为止,日本历代内阁都不承认在中国的敌对行为是战争。他们坚持地称它为“事变”。以此为借口,日军当局主张战争法规不能适用于这一敌对行为的实行。

日军的首脑者认为这个战争是“膺惩战”,因为中国人民不承认日本民族的优越性和领导地位,拒绝与日本合作,所以为惩罚中国人民而作战。

因为日本政府把中日战争正式称为“事变”,把在满洲的中国军队看作“土匪”,所以陆军拒绝给战斗中被俘虏的人以俘虏的资格和待遇。据武藤说:在一九三八年已正式决定,依旧称中日战争为“事变”,并以此为理由,依旧拒绝将战争法规适用于这次的纷争。而东条也对我们作了同样的供述。

综上所述,“事变”一词已经超越了其语词本身的范畴,成了当年日本对华的基本国策之关键词。其中,隐讳着二层祸心,其一,将日本的侵略战争与中国人民的反侵略战争含糊地称为“纷争”、“事变”,以“不适用战争法规”为由,抵赖侵略罪名,妄图逃避国际战争法的制裁;其二,将日本发起对我国的侵略的原因,归罪于中国人民不承认日本的“领导地位”,“拒绝与日本合作”。

显而易见,“事变”一词高度概括了日本侵略者的强盗逻辑。鉴此,我们再也不能以讹传讹。(《文汇报》200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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