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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两万四不能不起诉

2005-01-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孙某涉嫌一起集体贪污窝案。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检察院在侦查结束后认为,孙某没有直接参与私分公款的策划,情节较轻,退赃积极,对孙某拟作不起诉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案件,必须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北海市3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评议中,查阅了《刑法》有关条款,认为从轻处罚

的范围只适合于“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情况,而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贪污金额达2.4万多元,“拟不起诉”直接与《刑法》相冲突。经讨论表决,一致不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决定。

1月4日,3名人民监督员被告知:检察机关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将依法对孙某涉嫌贪污提起公诉。 (《检察日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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