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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场“打折”不得抬高原价

2005-0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五折、三折、一折……”看似优惠的价格,有不少是在先涨价的基础上再打折的,而消费者对此种行为却很难发现。近日,《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正式出台,它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保留促销活动核定价格的资料,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

、价格、折扣率等有关情况,不得抬高原价。

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商场促销的“行规”,它针对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7种商业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京城商场凡有商品不参加促销活动,就不得标称是“全场”范围促销;返券使用期限不少于7个营业日;限时促销不允许少于3个营业日;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不得参加限时促销;商场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等。

专家认为,政府出台促销行为规范很及时,但政府还有必要明确执法主体,明确处罚力度,更有力地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北京青年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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