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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否遏制性别失衡

2005-01-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国家计生委领导说:“我们将争取在《刑法》修订中,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教授认为,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刑法可以作为一种手段,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需要从社会保障、

观念等各个方面来努力,单靠严刑是遏制不了性别比失衡的。

莫纪宏说,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现在人们观念中有个误区,当出现某些特定个案或社会问题时,一些人和一些行政机关将这类问题归咎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或不健全,大声疾呼尽快立法。其实并不是这样,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工具,与道德、科学还是应严格区分的,应该把属于道德的还给道德,属于科学的还给科学。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立法者应理性地追求立法资源投入产出的最优化、最大化,合理有效地运用立法资源,及时制定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法。(《北京晨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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