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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手术协议”就不能要求医院赔吗

2005-01-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丈夫患实性肠梗阻送进县医院,院方拿来打印好的“危重病人手术协议书”让我签字,说要是不签字手术就不能做。该协议书上把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后果一一罗列,然后声明“院方对此概不负责”。为挽救病人,我签了自己的名字。

手术后,我丈夫吃啥吐啥,县医院对此的解释是我丈夫得了胃癌,我不太相信

,便携丈夫到北京某大医院就诊,才知道我丈夫根本没得胃癌,吃啥吐啥的原因是手术时把肠子接错了茬口,经北京的医院再次手术后我丈夫很快恢复了健康。

此后,我们找到县医院要求赔偿。院方却以手术协议书为据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签了经过公证的“手术协议”,真的就不能再要求医院赔偿吗?

桂珍

专家解答:

医院以“协议书经过公证”为由阻止你们起诉,其说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从来信所述判断,县医院的手术协议本身存在着不少问题。协议内容为医院单方所列,违背了公正自愿的原则。《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换言之,协议条款中的“概不负责”写得再清楚也没用,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亡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责任就必须由行为人承担。

《中国妇女》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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