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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一名矿工赔20万元山西矿主心惊胆战

2005-0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2004年年底,煤炭大省山西出台安全新规,目前这个省已有两起煤矿事故执行了这一赔偿标准。

2004年年底,山西接连发生了两起煤矿事故:12月9日下午4点20分左右,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工业集团下属的大贤煤矿三坑发生瓦斯爆炸,33名矿工遇难;一周后的

12月22日早晨,乡宁县南午沟煤矿发生窒息事故,13名矿工遇难。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全国煤炭行业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此行业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由于全国各地经济水平不等,遇难矿工获得的赔偿金只有1至5万元左右。

20万元死亡赔偿,高还是不高?

台头镇分管煤炭的副镇长杜建刚说,20万元死亡赔偿根本不高,因为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而高一点的赔偿对死难者家属,也是一种精神和经济上的慰藉。

台头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乡镇煤矿老板说,作为高危行业的煤炭生产有特殊性,谁也不能保证煤矿不出事。死一个人赔2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从自己身上割肉哪有不疼的道理?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姜德义认为,遇难矿工大都是全家的顶梁柱,一旦不幸出事,他们的家庭很可能因此失去经济保障。

设置高额死亡赔偿的目的是减少甚至杜绝死亡。去年以来,国内煤炭供应形势趋紧,一度低迷的煤炭市场开始全线飘红。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煤矿经营者往往忽视安全问题。

与煤矿业主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赢利相比,遇难矿工所得到的区区几万元赔偿,根本不成比例。财大气粗的煤矿老板们,并不特别担心煤矿出事死人,因为他们“赔得起”,死亡赔偿根本动摇不了他们的财富根基。一位安全监管人员说,在低赔偿标准下,矿主往往会产生这样一种心态:买棺材比买药便宜得多。这其实是一种漠视矿工生命的态度,这种态度将直接影响煤矿经营者对安全的认识程度。

业内人士称,“高额死亡赔偿”这种强制性经济手段,其效果将优于以往单纯的行政关停命令。但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就不可避免。

(《工人日报》1.30陈忠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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