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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超时效有理难获赔

2005-02-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天津市保税区某货运公司李某将其所驾驶的单位所有的蓝鸟汽车长期存放在塘沽区一服务站所属的存车场内。2002年3月20日,李某在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遂向塘沽分局报案,后被盗车辆被查获。因车辆受损,事主货运公司将提回后的被盗车辆送去维修,共花去修理费用等3万余元。2004年3月,货运公司以保管不善为由,将存车场诉
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现车辆被盗后,未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因而驳回了原告诉求。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长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今晚报》2.2孙启明郭玉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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