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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官司”的法律警示

2005-02-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6月,上海57岁的毛老师所在的中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开展“丝绸之路―――西部行教师考察活动”。7月7日,兴致勃勃的毛老师和同事们踏上旅途,酒量不大的他还在火车上喝了两口白酒。7月10日凌晨,毛老师感觉肚子有些不适,并逐渐出现了腹泻、腹痛现象,随团医生给毛老师口服了黄连素、达喜片等药片。1

4时,毛老师腹痛加重,嘴唇发青,并伴有白沫,随团医生又给他打了针。下午,毛老师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就诊期间,毛老师突然出现脸色苍白、四肢无力症状,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经专家认定,毛老师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猝死。事后,强忍悲痛的毛老师妻女以旅行社随团医生误诊、不负责任和无故拖延就医等为由,要求旅行社对毛老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听取医学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毛老师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症状、体征不典型,早期难以识别。但旅行社随团医生在救治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对疾患的预见性不够、转诊不及时等情形,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旅行社对毛老师的死亡负有10%的过错责任,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本案给广大游客敲响了警钟:外出旅游,应事先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准确判断。如可能,最好将有关病史告知旅行社,提早预防。此外,如果在旅游合同中双方约定配有随团医生的,应对其在旅途中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规定。

《解放日报》2.4张航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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