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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将人踢伤,判三年

2005-02-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4月5日下午,福建云霄县公安巡警张某与同事接到指令,到云霄县云陵镇吉享商住楼捉拿一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哥哥吴某阻拦,犯罪嫌疑人脱逃。于是张某与同事一道将吴某绑住双手押上警车。在开车追赶到犯罪嫌疑人后,张某欲解开绑在吴某身上的绳子,但吴某不配合,张某就朝
其右腹部猛踢一脚,致其肝脏破裂,构成重伤。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这起公安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围。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即按程序将该案报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1月5日,云霄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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