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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究竟如何计税

2005-02-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就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按照新办法,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如果当月工资高于8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8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

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700元。费用扣除额8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9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通过计算得出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加上当月工资900元的应纳税额5元,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为1420元。

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如,一个人某月取得一次性奖金12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按照原政策,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应纳税款为12000元的20%,即2025元;而按新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只有1175元,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2%的税收负担。

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人民日报》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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