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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折臂学生告赢学校

2005-02-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0月30日,北京市延庆县教育局系统组织足球联赛,比赛场地设在延庆县第二中学操场。赵某代表延庆县第二中学替补上场,在追球过程中摔倒。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前臂双骨折,远端1/4,桡骨重叠、缩短”。去年5月,经北京市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赵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赵某的父母多次要求校方赔偿,但双方

未达成协议。2004年6月,赵某将延庆二中诉至法院,要求索赔29000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延庆第二中学赔偿赵某16080元后,该中学不服,并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据了解,根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在有风险的竞技性体育比赛中,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规定和法律是有抵触的。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为,该案属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仅具有参照作用,如有冲突,应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今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延庆第二中学赔偿受伤学生赵某16000余元。(《北京晚报》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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