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4日,浙江省余姚市的方某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方某想不通,12月10日,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9600元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00元。方某认为,她从2000年7月进入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至今4年多,一直按照公司要求做好了本职工作,公司又在2003年12月1日和她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要到2005年1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方某的年龄确实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企业女性职工50周岁的退休年龄,公司由此辞退方某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无需向劳动者赔偿损失和给予补偿金。所以,方某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和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报》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