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无效

2005-02-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3岁的韦桂莲是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人,早年与资阳市雁江区的姜乾和结婚,并生有一子。1997年5月14日,两人离婚,儿子姜伟由韦桂莲抚养。离婚后,姜乾和与24岁的王小丽同居。2003年4月19日,姜乾和因病去世。

姜乾和死后,韦桂莲才得知,早在1996年3月13日,姜乾和就以“姜波歧”的名义在双流县中和镇十八步

岛购买了一套320平方米的别墅,价值60多万元。2003年3月17日,姜乾和病重住院期间,委托朋友将这套别墅以16万元卖给了同居女友王小丽。姜乾和死后,王小丽又以25万元将别墅卖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

韦桂莲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乾和购买的别墅,她有一半的产权,姜乾和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有的别墅。而属于姜乾和的那一半产权,儿子姜伟对此也有继承权。她多次找王小丽要求赔偿房款未果,2004年3月11日,韦桂莲与17岁的儿子姜伟将王小丽告到法院。

成都市双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丽明知姜乾和与姜波歧是同一人,明知该别墅是姜乾和夫妇的共同财产,明知该别墅购买价为60余万元,却与姜乾和的代理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低价购得该别墅,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韦桂莲母子的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姜乾和在未经韦桂莲许可的情况下将别墅卖掉的行为是无效的。法院判决,王小丽赔偿韦桂莲和姜伟房屋损失44万余元。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两年后再起诉,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大河报》2.17符连香等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