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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

2005-03-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6月13日21时15分左右,靳女士上完晚班回到自家楼下时,发现几名民警和许多居民围在楼下,原来是自己的女儿芳芳坠楼后摔成重伤,靳女士要冲上前去,却被两名民警和一名保安拦住并架出现场。民警称:“你冷静点,我们要保护现场。”靳女士要拦出租车抢救女儿,又被民警拦住,表示随意抬动伤者可能造成新的骨折,

要等专业医护人员到场再说。21时40分,120救护车到场,将芳芳送医院抢救,但芳芳因严重内出血不治身亡。

悲痛的父母一纸诉状状告警方消极不作为,未履行法定救助职责,并索赔381840元。上海法院已于近日正式受理这起罕见的行政诉讼。

原告代理人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邹佳莱认为,根据《警察法》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据此,及时救助受伤的芳芳是现场民警的法定职责,民警不及时抢救芳芳已违法,更何况还阻止其亲属采取救助措施。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苏惠渔认为,在这一事件中,民警已尽其责任,不存在过错。因为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是及时的,同时立即联系了120救护中心。而在“120”到来前坚持维持秩序保护现场的做法也无可指责。(《羊城晚报》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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