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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产婴致死未成年母亲担责

2005-03-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8月17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板井南路的居民,在一公共女厕中发现了一个刚刚出生的死婴。婴儿被遗弃在排泄物中。

警方侦查后,认定17岁的辽宁少女小雨是死亡婴儿的母亲。海淀检察院于2005年1月4日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小雨在明知不及时救助就会导致婴儿死亡的情况下,仍

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离去,导致婴儿窒息死亡,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小雨年龄不满18岁,法院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京华时报》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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