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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保证不亏”无效

2005-03-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秦女士与王某早先在苏州一家证券营业部炒股时相识。秦女士发现王某在炒股方面颇有心得,决定委托王某炒股,她从中提取部分利润,余下的由王某独得,此举与资金不足的王某不谋而合。2003年3月28日,秦女士将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委托王某操作。王某向秦女士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27万余元所带来的损失由王某全部承

担。否则,负法律责任。”

委托到期后,秦女士委托王某的投资资产市值仅剩下了6万余元,亏损21万元。秦女士通过律师致电王某,要求按照保证结算,但王某不予理睬。为此,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付投资亏损2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在委托投资期间,秦女士从两个账号中共领取返还佣金3万余元。据此可推断,王某一直在为秦女士操作股票。法官指出,王某出具的保证书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该保证书中仅对亏损状态下的责任作了承诺,但双方对盈利情况下各自的分配权利未作约定,该保证书的内容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双方各半承担。因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决王某一次性偿付秦女士委托投资亏损8万余元。(《江苏法制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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