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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花钱买嫌犯”负责

2005-03-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吉林清河派出所所长为达到上级指标,竟花钱雇人冒充嫌犯(参见本报2237期)。和那些为完成办案指标大搞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执法人员相比,该所长算得上是良知尚存,至少他是通过“市场手段”来应付办案指标。笔者无意为他辩解,执法犯法理应受到惩处,但理性的人们应该透过该案,剖析不合理的业绩考评机制给社会、

给执法者带来的双刃伤害。“花钱买嫌犯”这一案例,再次强烈地反证了这样的道理:一个背离科学的机制一旦大面积地高速运转,体制内的人也将成为受害者。

近些年,治安管理的指标化模式催生出不少让人瞠目结舌的事件。清河派出所所长的遭遇,让我们对基层执法者面临的困境有了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在脱离治安管理规律的“数字化”体制支配下,严于自律、奉公守法的执法者很可能吃力不讨好,产生“劣币驱良币”式的恶性循环。判断一个机制好与否,不应在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彰显决策者的政绩,而应在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促使具体实施者自觉地趋向“善”,并从中得到回报;如果行“恶”,将遭受巨大的损失。

对照这一基本出发点,谁该为“花钱买嫌犯”的荒唐负最终责任,也就不言自明了。(《潇湘晨报》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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