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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媒体曝光”为由索赔是敲诈吗

2005-03-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9月13日,沈阳市民李树茂在中街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怀疑是陈馅所致,于是,李树茂打电话给食品厂厂长,要求赔偿5000元。同时提出:“如果这件事解决不好,我就找媒体给你们厂曝光,给你们来个连续报道……”随后,他提供一个卡号,要求“10分钟后存入500

0元,否则就让这事儿明天见报”。

9月15日,李树茂如约来到中街一家商厦与食品厂厂长见面。讨价还价后,李先生拿到了赔偿金4000元。就在他刚把钱放入裤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对李树茂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树茂以所购买的月饼质量有问题,要向报社反映、曝光相要挟,使用他人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账户进行敲诈,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该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表示,一旦有新的证据,不排除继续追究李树茂的法律责任。

“向媒体曝光”算不算“威胁手段”,是不是敲诈勒索?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建华表示,“根据消法规定,李先生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其与生产厂商一直处于协商过程中,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民事范围内的索赔协商行为。”他认为,当事人本身的话语虽带有一定威胁性质,但是其作为“要挟”的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如果他“要挟”的内容本身是违法的,那么他这样的行为才属于敲诈勒索。 (《广州日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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