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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砸人”谁赔偿

2005-03-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飞来横祸

2002年12月的一天,四川省南充市6岁的罗鹏和妈妈一起坐着熟人开的摩托车去公园玩。当他们经过长生巷的时候,突然间路边一幢楼上有个人从阳台上坠落下来,不偏不倚地砸在了他俩的头上,两个人当即昏迷。经医院检查,受伤的3人中,从楼上坠落的这个人伤势轻微,罗鹏娘俩则伤势较

重。

据了解,从楼上掉下的人叫沈小芸。事发前,沈小芸在长生巷路边一幢宿舍的6楼给人家做清洁,为了把窗户擦干净些,她就踩在了阳台外的防护栏上,没想到一不留神摔了下去。

这场飞来横祸让罗鹏母子俩毫无防备地双双躺在了医院。而且更让罗家人感到为难的是,事发之后没有任何人站出来为这母子俩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索赔艰难

罗鹏的父母亲都是下岗工人,家里省吃俭用省下的一点钱很快就花光了。而医生说,小罗鹏由于伤到了脊髓,面临着高位截瘫,必须马上动手术。几天之内,家里的全部存款都用在了小罗鹏的治疗费上。

小罗鹏的父亲找到了砸伤罗鹏母子的清洁工沈小芸。虽然沈小芸对自己给罗家带来的灾难也感到很难过,但是她自己离异多年,独自带着孩子生活,想赔偿罗家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她说,自己出事前是受金园丝绸实业中心的指派到雇主家做家政服务的。

罗家又去找金园丝绸实业中心寻求赔偿,但他们却只是支付了清洁工沈小芸当时在医院的医药费,而不管被清洁工砸伤的罗鹏母子。无奈之下,罗家向当地报了警。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该中心最终答应给罗鹏母子3万元的医疗费。但是,这3万块钱远远不够给两位胸椎骨折病人的花销。

罗鹏的父亲又找到雇主家。雇主的态度是明确的,自己出钱请清洁公司的人来打扫卫生,双方签有合同,现在清洁公司的人出了事就应该找清洁公司去,与自己没有关系。

后来,罗家人不停地奔波于几方当事人之间,然而一次又一次的努力都化为了泡影。而且,随后当罗家再去找他们时,却发现所有人都不见了。

  法庭判决

2003年1月,罗鹏母子将雇主、金园丝绸实业中心以及它的开办单位南充茧丝绸公司一起告到了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终身护理费等共计445万元。

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园实业丝绸中心、雇主共同赔偿罗鹏母子184万元,其中雇主承担5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年多时间过去了,小罗鹏的病还需要一刻不停地治疗和护理。但是,医院是不能再住了,只好回家护理,小罗鹏又重新回到了校园。与以前不同的是,现在的他已经高位瘫痪,要依靠轮椅和日益衰老的外婆来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个工人在劳动期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这种事件通常涉及几个方面的关系:一个是受害人,一个是工人,再一个就是工人的雇佣单位。按照目前《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工在劳动期间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通常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雇工本人也是一个间接的受害者。

清洁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源于他跟清洁工建有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清洁工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无论是责任在谁,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应该先去承担赔偿责任。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上百万人在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如果这个行业不尽快加以规范的话,可能像小罗鹏这样的悲剧还会再次发生。

《福建法制报》3.6CCTV今日说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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