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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为何定罪免刑

2005-03-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原《啄木鸟》杂志社社长二级警督易孟林,因挪用公款34万元,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其犯有挪用公款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7月,易孟林利用担任群众出版社《啄木鸟》杂志社社长的职务便利,为帮助领导艾某办理其子出国留学的个人存款资信证明,私自将本单位“小金库”中的34万元,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艾某

个人名下。

2001年1月,易孟林又帮助艾某将上述活期存款转存为定期存款,并将个人存款资信证明及存单复印件交给艾某。

2002年9月,易孟林将这些款项及利息转回到本单位的“小金库”账户上。

一审法院判决后,易孟林提出上诉。二中院作出其犯有挪用公款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法官解释说,《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易孟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轻微和案发前赃款均已退还等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免予刑事处罚,定罪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制晚报》3.13孙慧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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